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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商发[2008]67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促进我省服务业快速发展,省财政厅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促进我省服务业快速发展,省财政厅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关系民生和环保的重点行业和骨干、优势特色、自主创新、品牌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是:

    (一)中央安排的促进服务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

    (二)省财政按政策配套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以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加强监督为原则。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是:

    (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体系、饮食服务品牌企业、“放心菜”、“放心肉”市场工程等面向居民生活的服务业;

    (二)第三方物流、连锁配送等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电子商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

    (三)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村商品交易和农副产品流通产业化、专业化服务体系等面向农村的服务业;

    (四)符合我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其他服务业发展项目。

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于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对同一项目贷款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年贴息率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二)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按项目资金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申报资金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企业申请项目补助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纪录。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申报程序:

    (一)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当地财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后报市、州财政主管部门。

    (二)市、州财政主管部门将各县(市、区)上报项目情况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 企业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验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近两年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资金转帐凭证等资料;

    (五)获得其他政府性资金资助情况。

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予以评审,根据年度支持重点,优先支持行业和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本年度实施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批准后,由省财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受资助的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聘请委托专家对项目的评审费用,按照不超过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中的1.5%控制使用。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实施情况,省财政厅将分别在本厅网站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检查内容包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取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材料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计划和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一经查出,省财政厅将追回项目资金、取消资格,以后三年不再扶持。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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