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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会计管理局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定期登记的通知
各县(市)、区会计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省财政厅《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会计人员管理,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与工作程序
㈠组织形式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登记,我市实行逢双年定期登记(即2008、2010…以此类推),具体登记工作由县级(市、区)以上财政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㈡工作程序
办理定期登记的持证人员应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并填写《十堰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表》,此表可复印(附件1),持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的有效证明(有变更事项的,均需持变更事项的有效证件)到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对现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填表后经所属单位财会部门审查盖章后前来办理。单位会计人员达3人以上的单位还要以Excel电子表格式填写《十堰市单位会计人员汇总表》(附件2)并打印集中报到属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并发送到xiafei2124@163.com,以此来建立单位会计人员档案。对无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填表后直接到属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二、登记范围与登记内容
㈠登记范围
1、持有2007年12月31日以前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登记的范围。
2、异地持证人员的登记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一律回原签发机关办理登记,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从业资格变更转移手续。市县(区)交叉的此次一律回原签发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㈡登记内容
1、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证书定期登记的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需折算培训学时的,以《十堰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折算确认说明》(附件3)为依据,否则要参加继续教育后方可进行定期登记。
2、持证人员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
3、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均需提供有效证明和证件原件。
4、持证人员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
三、时间安排与工作要求
㈠时间安排
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从2008年4月1日开始,到12月25日结束。今后如果没有特殊要求,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由各地自行安排,市局不再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定期登记工作进行统一布置。
㈡工作要求
这次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是继2006年第二次登记,工作量大,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1、提高认识,抓好宣传。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是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认真执行《会计法》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检验近年来会计人员工作实绩的重要手段。因此,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要广泛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的宣传,利用媒体等形式告知广大会计人员。
2、以人为本,做好服务。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要统筹安排,明确分工,切实树立为广大会计人员服务的思想,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免费提供登记表格。
3、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和培训单位备案登记的管理,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检查培训质量,坚决制止滥办班、乱收费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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