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坚持一个部门管理、一支笔审批、一个文件下达的“三个一”机构编制管理审批制度,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根据省、市编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任务和职责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县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管理、综合、协调、监督工作,委员会由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和政府办、组织、人事、财政及编委办公室的负责同志组成。其任务和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2、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部署,研究拟定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负责县、乡党政群机关“三定”方案和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编制管理工作。

3、负责县直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协调县直机关之间以及县直机关与乡镇在职权划分上有争议的问题,并将协调意见分别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4、审核全县党政群机关、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更名及“三定”方案的审批。

5、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规定,研究落实各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总额的分配、调整方案;根据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拟定审核全县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编制总额的控制和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年度进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和公务员招录等编制计划方案。

6、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编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会议制度

1、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办公会议制度,重要问题由委员会办公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一支笔审批;特别重要的问题经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县委、县政府决定;日常工作授权编委主任或副主任按规定处理,由编委办公室承办。

2、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1)讨论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编委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审议县乡机构改革方案及实施意见;审议全县党政群机关、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和更名;

(3)讨论审定有关机构与编制管理的规定、规则及其它事项;

(4)研究审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增加(补充)人员编制的报告。

3、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1)研究审定党政群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额的分配方案;

(2)审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和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及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管理形式;

(3)审批副局级以下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管理形式;

(4)研究审定提交县委、县政府决定的有关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4、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会议。

5、办公会议的内容和议题,按任务职责,由编办收集提出,经编委主任审定。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编办拟文,以编委文件行文。

6、编办的副主任和有关工作人员列席编委办公会议。

三、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1、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编办)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是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机构,工作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

2、编办的主要工作:

(1)负责办公会议前的准备工作,提出会议议题;整理会议纪要;负责组织实施会议的各项决定,并将落实的情况向编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报告;

(2)负责委员会所履行职能的各项改革总体方案、管理法规、机构编制报告、编制名额分配情况的收集、初审、汇总,报委员会讨论决定,并负责具体实施;

(3)审核全县党政群机关和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及领导职数的确定;

(4)审核全县副局级以下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和职责范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经费形式;

(5)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实施办法,依法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6)负责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工作,并对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加强编制基础工作的建设,搞好行政和事业编制数据库及台帐,建立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受理审查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编制的报告;

(7)在征得编委领导同意后办理符合政策和流向合理的人员编制(列入年度编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及公务员招录,行政调往事业、全额事业调往差额事业、差额事业调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8)收集、整理机构编制资料,做好机构编制统计工作;

(9)完成县委、县政府、县编委和市编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工作规则及程序

1、有关全县的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改革方案的设计及重要问题,由编办讨论提出初步意见,经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编委主任审签后,报县委、县政府行文。

2、全县党政群机关和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由编办讨论提出初步意见,经委员会办公会议审议,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以县编委文件上报市编委批准,以县编委文件转发。

3、党政群机关和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局级领导职数,由编办讨论提出初步意见,经编委办公会议讨论,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以县编委名义行文。

4、年度进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及公务员招录编制计划方案,由编办讨论提出初步意见,经编委办公会讨论决定,以编委文件下发。

5、全县行政编制总额的分配方案,编办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提出分解意见,经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报县委、县政府批准,以编委文件下发。

6、全县事业单位编制总额的控制和调整方案,由编办提出初步意见,经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编委文件下发。

7、全县副局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和股级领导职数以及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由编办提出初步意见,经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以编委文件下发。

8、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内补充人员编制报告的审批,按单位性质、经费渠道和人员流向划分权限。①党政群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增加或补充人员编制的报告,由编办讨论提出初步意见,报编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②财政拔款事业单位(含全额、差额)增加或补充人员编制的报告,流向合理的,即行政调往事业,全额事业单位调往差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调往自支事业单位,以及省市下拨经费,编制委托地方管理的单位补充人员编制,在征得编委领导同意后,由编办、人事等部门按程序办理。逆向调整的,由编办提出初步意见,报编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③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增加或补充人员编制的报告,由编办讨论后,报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查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9、事业单位登记和年度检验的有关日常工作,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由编办下设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直接办理。

10、机构编制工作日常管理的检查、督办、落实由编办负责。

11、具体的工作运行程序。凡各级各部门与机构编制相关的请示报告必须由编办一个部门管理,编办收到部门呈报的报告后,必须及时弄清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按照职责权限讨论决定后,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

(1)报送。各类请示、报告,由编办安排专人登记管理。请示、报告必须情况清楚,理由充分,依据充足。请示报告跨年度作废。

(2)审批。编办接到报告后,一般两个月研究一次,属编办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属编委委托办理的事宜,以编办或编委名义答复或行文;属编委职权范围内的事宜,编办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编委决定后,再以编委名义答复或行文。

(3)签发。属编委职权范围内的申请报告,经编委会研究后,由编委主任审批签发;编委委托编办办理的事项,由编办主任审核,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编委日常工作的一般函件和编办的文件、函件由编办主任签发。

(4)办理。属于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管理办法、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的设置、调整、更名等,以文件形式通知或批复。经编委办公会议审定的人员编制,由编办下达增(补)编通知单,再到组织、人事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各项手续办妥后,再到编办凭单位编制手册办理入编手续和费用通知单。财政部门按费用通知单办理工资转移和经费核拔手续。各行政、事业单位减少人员(死亡、离退休、调出等)要及时到编办办理销编手续。

报告批复后,由申请单位的政工、人事干部办理相关手续。增(补)编通知单和费用通知单超过一年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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