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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工作程序
一、申报对象和申报内容
本县领取《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包括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应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二、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应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资产处置申报清单;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申报资产转让应提交评估报告;
5、申报资产报废应提交鉴证报告或专门管理机构的审批文件;
6、申报资产非正常损失应提交对责任人的处理文件;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
1、本县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提出的资产处置申报,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进行初审后,上报县国资局,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
3、县国资局收到资产处置申报,审核后经县财政局会签,出具批复。
四、办理期限
县国资局收齐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14个工作日(不包括县财政局会签时间)内予以批复。
五、受理部门及电话
县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联系电话:7232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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