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县已全面铺开,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医疗统筹的资金由政府、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普通非从业城镇居民年缴费标准为个人20元/人,财政负担90元/人;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年缴费标准为个人120元/人,财政负担90元/人;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以及以上老人年缴费标准为个人50元/人,财政负担160元/人;城市低保对象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免缴费用,财政负担210元/人。符合规定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及普通门诊费在内的大病费用可享受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偿。财政负担部分由中央、省、县三级财政负担,属于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已列入财政预算。
(社保股 蔡浩煜 兰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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