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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致全省农民朋友第二封公开信》
(2002年10月23日)
农民朋友们:
你们好!在你们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下,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正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稳步向前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此,特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减轻农民经济负担的政策。为便于你们了解和熟悉国家有关收费政策,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自己应尽的义务,现将除按规定缴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外,我省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1、农村教育收费。非“一费制”的农村义务教育(指初中和小学)只收取杂费、借读费、搭伙费、住宿费四项费用(具体见附表)。学校代收的课本费由物价和教育部门开学前公布;作业本费按每学期收取,小学最高5元,初中最高10元。农村小学一律不得收取上机费,农村中学电脑设备达不到50台不得收取上机费,符合规定的,上机费标准每学期不得超过15元,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电脑设备购置费用。
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省级贫困县农村义务教育试行“一费制”,小学生每生每学期8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150元,对部分需住宿和搭伙的学生,可收取住宿费、搭伙费,除此以外又得向学生加收任何费用。任何地方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教养费、电费、资料费、建校费等费用。
2、农民建房进行土地注册登记时,国土资源部门只能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工本费,普通证每证5元,国家特制证每证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农民自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建设部门只能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3、农民外出务工,计划生育部门只能收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5元(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财综[2004]87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此项收费);劳动部门收取务工许可证工本费每证5元;除国家法律规定的上岗培训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强制性上岗培训并收取费用。
4、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标准为:(1)农民计划外生育的,按所在乡(镇)当年劳动力人均收入的20%对夫妻双方收取五年;(2)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从怀孕之月起到达到法定婚龄准予登记后一周年止,每月收取男女双方社会抚养费各15元到30元。
按国家规定实行的计划生育手术,不得收费。
5、民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有:婚姻证书工本费,每对9元。此外,不得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6、公安部门收取的费用有: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含丢失补证、损坏换证、加急)、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居民户口簿工本费、边境通行(含申请表)工本费。(具体见附表)
7、农业部门收取的费用有:农用运输车及拖拉机号牌费、证件工本费、农业机械及其他机械操作手审验费、考试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证书工本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畜禽产品防疫栓疫费等(具体见附表)。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不得按农民人头或所养殖畜禽头(只)数平摊收取,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兽医治疗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农民自愿决定治疗交费。
8、林业部门可收取相关证书工本费。(具体见附表)
9、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见附表,未尽收费项目、标准可向当地物价部门免费查询。
10、农业水费今年仍按省政府1990年13号令执行,基本水费一律按每亩2公斤稻谷折代金征收,排灌水费必须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标准收取。明年实行新的水费征收办法,省政府将另文公布。
11、农村用电按当地物价部门公布的电价标准执行。下一步将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具体价格由省统一公布。
12、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强行收取,不得按户、按人头摊派,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进入《农民负担卡》。
13、除中央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外,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向农民征收基金、集资项目。
14、其他向社会收取的合法费用,同时也涉及农民的收费,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15、上述收费政策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确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凡未经中央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农民有权拒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各项收费必须向农民出具票据或发票。
为保证农村税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及时查处违反农村税费政策的行为,欢迎农民朋友对税费征收进行监督,凡发现违反政策的行为可积极举报,省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
举报电话:027-67818584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027-87822021省物价局 (当地区号-12358当地物价局)
027-67818517省财政厅
湖北省涉及农民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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