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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一)登记管理对象
根据《条例》规定,凡由国家机关、党委、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团及国有企业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都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对象。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类:
㈠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㈡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㈢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㈣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㈤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㈥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㈦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目前,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以下26种类别: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农牧渔业、林业、水利)、公用设施管理(交通管理与服务、城市公用服务)、物资仓储、监测(水文、气象、海洋、防震、环境保护)、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与鉴定、法律服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机关后勤服务、其他服务。
(二)应提交材料
以下所提交的材料按一式三份准备。
㈠按规定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㈡合法审批机关发出规范的成立批文。包括单位名称、性质、机构规格、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内容的审批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举办单位公章。
㈢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事业单位在核准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内承担民事责任,开办资金不包括事业单位的下列资产:无形资产;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关系国家机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非自有资金;专用基金;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资助资金。
㈣具有法律效力的住所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产权登记单位所有的,应出具加盖举办单位公章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证)复印件;由举办单位提供业务办公用房的,由举办单位出具有关证明;租赁用房的,应出具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举办单位公章。
㈤盖有举办单位印章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贴有一寸免冠照片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㈥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举办单位公章。
㈦盖有举办单位公章的银行开立基本户许可证复印件。
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程序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程序是以法规、规章等形式规定的,申请人与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必须遵守的方法、步骤,是贯彻《条件》精神,维护登记的严肃性、公正性的必要保障。设立登记程序依次分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六个环节,它们相互联系,缺一不可。这六个环节的操作方法是:
1、申请:举办单位根据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应的申请表格,按规定填写好,然后,把申请书和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一并报送到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首先要对设立登记的申请进行初步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设立登记的单位是否属于登记的范围和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填写的是否准确、清楚。
3、审查:审查是设立登记程序中最核心的环节。在这一环节,要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和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并作出综合判断。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⑴是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⑵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⑶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是否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⑷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批件是否真实,以及该审批机关是否有权审批。
⑸法定代表人的人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⑹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语是否规范。
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数额、从业人员数额以及场所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⑻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查合格后,由审查人员在《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表》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将所有有关材料一并报负责核准的领导。
4、核准:核准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作出最后决定的环节。在这个环节,主要是依次作两个层次的工作。一是对审查环节的审查工作进行“复审”;二是根据复审情况,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作出最后决定。
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后,有关负责人应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的“核准人意见”栏签署意见。对核准设立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发证人员;对不予核准设立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原审查人员或受理人员,由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发证:有关人员接到核准人移送的核准设立登记的材料后,应及时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及其他规定(如证书号的编制规定)印制并向被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6、公告:公告是指由登记管理机关将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有关登记事项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公之于众。这是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最后一个环节,公告的发布标志着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最终完成。
二、事业单位年度报告
(一)报告内容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各项: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现状;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现状;⒊事业单位经费的收支情况;⒋事业单位年度工作慨要情况;⒌事业单位违纪违规情况;⒍事业单位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二)应提交材料
⑴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⑵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⑶《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⑷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简单);⑸机构编制异动材料;⑹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
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处置、公告五个环节。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年度报告申请,领取并填写年度报告书,随同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年检事业单位作出合格或不合格决定,对合格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识,并予以公告。
三、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适用范围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适用范围是指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⑴事业单位名称及性质发生变更;⑵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发生变更;⑶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更;⑷事业单位法定代表发生变更;⑸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发生变更;⑹事业单位住址发生变更;⑺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发生变更。
(二)应提交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在向登记管理机关送交《事业单位变更申请登记书》一式二份的同时,还应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⑴属于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须提交批准机关发生的新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⑵属于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员额、经费来源等事项发生变更的,须经有关机关审批的批文等;⑶事业单位名称、举办单位、服务宗旨、职责范围发生变更,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作出变更决议的有效证件;⑷事业单位住址发生变更,应提交新住所使用权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⑸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而使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应提交其举办单位、审批机关批准其合并、分立的文件或作出的变更决议的有效证件。
(三)办理程序
包括申请、受理公告六个环节。事业单位如有某一登记事项或多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首先应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领取并填写《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书》等表格,随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受理、审核、核准、换证、并向社会进行变更公告。
四、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适用范围
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⑴举办主体或事业单位因故决定解散;⑵事业单位因合并而决定解散;⑶事业单位因分设而决定解散;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责令事业单位解散。
(二)应提交材料
⑴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⑵事业单位被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的文件;⑶有关机关确定的清算报告;⑷《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⑸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债权债务完毕的证明;⑹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证书。
(三)办理程序
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公告五个环节。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根据注销登记的事项,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注销申请登记书》,按照要求填写后,随同有关证明及材料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提交的申请表格及材料,核实后,做出核准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对核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管理机关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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