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办事程序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部门编制预算建议数→财政审核汇总→报政府审定→财政下达预算控制数→部门编制预算草案→财政审核→汇总→人大审批→财政批复预算到部门→部门批复预算到单位
 
预算拨款程序:
1、基本支出拨款程序
局有关科室根据年度预拨进度开具请拨款单→预算科、国库科审核办理拨款手续送→市金库
2、项目支出拨款程序
区直预算单位提交请款报告→局有关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局长审批→预算科、国库科审核办理拨款手续送→市金库
 
事业经费的拨付程序:
1、根据经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下达有关事业经费年度预算指标;
2、按规定应调整预算指标的,有关单位应提供调整预算指标的申请及有关依据;
3、根据预算指标按进度拨付资金。
4、依据:预算法。
 
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1、根据经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2、会同有关单位确定专项资金项目;
3、根据项目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4、依据:预算法。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程序:
1、项目申报。报财政扶贫项目的部门是区财政局和扶贫办,区财政局和扶贫办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申报项目。区财政局和扶贫办在申报项目时附送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通过科学编制项目综合规划,逐步建立区、市两级财政扶贫项目库。
2、资金分配。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归档。根据有关项目性质和内容,与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分期分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对经专家评估论证可行的项目,市财政将分轻重缓急,根据财力进行安排。市财政安排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均通过正式文件及时下达区财政局。
3、监督与检查。财政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核算,由区财政局统一进行报帐制管理。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督促项目实施,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完工后,区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区财政会同扶贫等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监督与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等工作。对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等违法乱纪行为,按照法律、制度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
一、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中级资格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报名条件
1、报考人员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
2、初级资格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中级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三、报名程序和报名地点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光电阅读器报名。报考人员报名时须用2B铅笔填涂报名信息卡和填写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考试报名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核实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持报名卡、身份证(军队会计人员持军人有效证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证书和本人近期免冠同底黑白一寸、布纹照片2张。上年度参加初、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直接持准考证、身份证报名,不再另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时应带的证件需原件,复印件无效。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1、期限: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凡经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发生以上产权变更事项后30日内,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2、程序:
(1)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区财政局申领或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填写有关栏目;
(2)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3)报区财政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4)区财政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并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撤消情况予以收回,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3、产权登记仅收取工本费。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
1、期限:财政部门按年度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一般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完毕。
2、检查内容:
(1)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2)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3、程序:
(1)由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中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表。
(2)报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在年度检查表中“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内签署审查意见。
(3)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同时提交本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4)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提供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年度检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定,并签署审定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1、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鄂财统发[2001]737号)
2、程序:
(1)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2)报财政部门审批;
(3)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处置批复意见调整有关帐务。
3、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及相关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以及有关鉴定资料、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征收占用费:
1、依据:省人民政府令91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2、程序:
(1)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认证,填报《张湾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A.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B.可行性认证报告;
C.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D.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E.近期财务报表;
F.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G.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2)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A.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B.法人代表任命书;
C.对申报单位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D.其他需出具的文件、材料。
(3)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出具审批文件,并将批准文件抄送主管部门备案。
(4)应缴纳资产占用费的资产经营使用或资产提供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缴清资产占用费。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为了规范财政监督工作,保障财政监督质量,根据财政部财监字(1998)223号《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鄂财监(1999)188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行为规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武汉市财政监督工作的具体情况,明确以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1、财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前,应根据监督检查的目的、要求和有关文件的具体规定,确定检查的内容、范围和被检查对象。
2、财政监督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于检查前3日内向被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机关认为3日前向被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检查通知回执应在送达检查通知书时交由被查单位签收,并交财政监督部门存档备核。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其成员名单;(五)组织检查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六)财政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3、实施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实行检查报告负责制,组长对工作质量及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财政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或检查人员工作证件。实施财政检查和对检查事项进行调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财政检查人员通过审查被查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并将检查、调查的内容和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整理形成的工作底稿,要求逐项逐事编制,做到一项一稿,一事一稿。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主要记录以下内容:(一)检查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号;(二)检查项目的名称;(三)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发生的日期、凭证号、原始会计分录、金额和文件号等;(四)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六)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七)检查组制单人签名及填制日期;(八)检查组复核人签名及复核日期;(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5、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主要包括:(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帐簿、报表、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会议纪录、往来涵件等资料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三)注册会计师签名提供的有关审计报告等资料;(四)其他有关资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经被查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签证认定,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签证认定的,检查组要作出书面的说明。
6、检查组应根据检查情况,于检查结束10日内写出书面财政检查报告交派出财政部门。财政检查报告主要包括:(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二)组织检查的财政机关和检查组的基本情况;(三)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四)对检查事项的检查结论;(五)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工作建议;(六)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组检查结论和工作建议的意见。
7、检查组将《财政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附《财政检查报告》),送达被查单位签收。被查单位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检查组。逾期未答复的,则视同被查单位认可《财政检查报告》。
8、检查组在检查结束l 0日内,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应将《财政检查报告》提交财政机关指定负责审理工作的机构审核,同时提交的材料还应有:(一)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二)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决定;(三)负责审理工作的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9、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专门审理机构承担。审理机构或审理人员发现财政检查报告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责成检查组组长予以说明,并负责对有关情况核实澄清,也可以由财政机关另行调查、取证、核实。
10、审理工作一般应在收到提交检查材料7日内完成审理,情况特殊的个别案件可延长至l5日内完成审查。审理终结后,审理机构应将书面审理意见连同审查材料报送本机关主管领导。一般检查事项的财政检查决定由财政机关有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检查事项的财政检查决定由财政机关集体研究审定。财政机关根据审定意见下达财政检查决定书。
11、财政检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事实;(四)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六)被检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八)作出财政检查决定的财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九)财政机关印章。
12、财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暂停经营业务、执行业务、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要求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之书之日起3日内,可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听证需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说。
13、财政机关自收到检查报告30日内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并将财政检查决定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特殊情况下送达时间可延长到60日,送达人应将经被查单位的财政检查决定回执,送交财政机关存档备核。
14、被检查单位在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的,财政机关应予受理,并按行政复议的有关程序进行复议。
 
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案件查处程序:
群众来信来放接待→登记、记录→处室初步处理意见→领导审批→实施检查、处理工作程序,并转出→处理结果回告,并归档。
 
申办《十堰市张湾区财政票据购领证》工作程序:
1、领(填)表。部门单位凭收罚项目登记卡等到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领取《十堰市张湾区财政票据购领申请表》,逐栏填写“申请表”,加盖财务印鉴和单位公章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2、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该单位可独立购领票据后加盖公章,报送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审验。
3、核准。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审查确定部门单位用票种类及数量等,核发《十堰市张湾区财政票据购领证》。
 
办理财政票据“验旧领新”工作程序:
1、各主管部门和单位、下级财政部门均凭《十堰市张湾区财政票据购领证》购领各类财政票据。
2、购领财政票据实行“验旧领新”制度。各部门和单位先认真清理财政票据,填制验旧换新核销清单,经会计人员核实盖章后加盖财务印章。然后将“购领证”、财政票据验旧换新核销清单和财政核查联以及经办人员的有效证件等一并交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查验。
3、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查验、记载核销情况后,根据核销情况发放新的票据,并登记票据起讫号码、开具缴款通知书和记载领用情况。
4、属领用的财政票据,持缴款通知书直接到指定地点领取票据。属领购的财政票据,先持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代收点缴款,代收点开具代收收据后,再持缴款通知书和代收收据到指定地点领取票据。
5、票管人员核实缴款通知书和代收收据后,按确定的票据种类和起讫号码发放财政票据,并登记实物发放情况。
 
 
联系电话:0719-8113519 联系人:十堰市张湾区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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