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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编发〔2004〕3号
关于印发《十堰市茅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办、东城开发区、赛武当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委,区人武部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事业单位:
经2004年4月25日区编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十堰市茅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茅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OO四年五月八日
茅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严格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的通知》(鄂编函[2003]11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条二条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区编委)是区委、区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领导工作。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编办)为其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区编委的各项决策前的调研、把关,决策中的协调服务和决策后的督办实施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坚持“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加强机构编制的管理。
第四条 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议事、公正透明的原则。
条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编委主任负责制,执行“三个一”(一个部门办理,一家行文,一支笔审批)的工作制度,即全区所有机构编制事宜由区编办一家承办,区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区编委一家行文。
第二章 议事形式与范围
第六条 区编委议事的形式为区编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区编委会)。
第七条 区编委会由区编委主任、副主任和各位委员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须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 区编委会议事范围:
①研究贯彻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重要决定,制定贯彻意见和执行办法。
②审议以区编委名义行文的重要文件。
③审议编办提出的重要工作计划、重要情况的专题报告。
④审议副科级以上党政群政法机关、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分配方案。
⑤审核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增加统配人员(毕业生就业、军转干部及家属安置、复退军人安置)、区直全额拨款单位编制的使用和管理;审定区直单位和乡镇(街办)年度新增人员总量控制指标方案。
⑥其它需要区编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请区编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区编办负责收集、整理、把关后,送区编委主任确定。会议的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各位成员。
第十条 凡提请审议的议题,区编办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并与有关部门通气、协商,做到材料详实、意见明确。
第十一条 议事采取编委成员集中审议的办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编委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会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由区编办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行议定。
第十二条 区编委会决定事项,凡需行文的,由区编委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区编委主任签发;需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区编委分管副主任审核把关,区编委主任审签。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区编委全体成员应严守会议纪律,凡需保密的事项公布前均不得对外透露;确需回避的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区编委主任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充分发扬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科学决策,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区编委全体成员应自觉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人事、编制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严格做到讲原则、讲程序、讲纪律。本规则执行情况随时接受各单位、部门的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主题词:印发 编委议事规则 通知
抄送: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十堰市茅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5月10日印发
共印7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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