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财教发[2006]10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6]37号)要求,现就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分担比例问题
  (一)关于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所需资金分担比例问题。
    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恩施州所属各县(市)为8:2,其他县(市)及带农村的市辖区为6:4。
    由地方负担的免学杂费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
   (二)关于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分担比例问题。
    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关于寄宿生中的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分担比例问题。
由县(市、区)承担,补助标准及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关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所需资金分担比例问题。
    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其中,恩施州所属各县(市)为8:2,其他县(市、区)及带农村的市辖区为6:4。
    由地方负担部分,省与市(州)、县(市、区)分担比例如下:
    1、29个贫困县(市)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
    2、其他县(市)按省与县(市)5:5的比例分担。
    3、带农村的市辖区按省、市、区2:5:3的比例分担。
   (五)关于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所需资金分担比例问题。
    由中央与地方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
    由地方负担部分,首先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将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6%与中央财政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相配套,不足部分由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
    1、29个贫困县市全部由省级承担;
    2、其他县(市、区)由省与县(市)按5:5的比例分担;
    3、带农村的市辖区由省、市、区按2:5:3的比例分担。
    二、关于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政策标准问题
   (一)关于落实新机制保障经费的政策
    要强化落实分担责任的力度。根据鄂政发[2006]37号文件精神,省级财政足额安排应由省级承担的资金,从2006年起进入教育预算支出基数。各市(州)、县(市、区)财政也要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省财政厅将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分担和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市(州)、县(市、区)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范围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关于2007年新机制所需资金的测算依据
    1、免杂费资金
    学生数:《2004年湖北省教育事业统计》中的县镇、农村在校生数
    标  准:农村小学170元/生.年,农村初中270元/生.年,城镇小学200元/生.年,城镇初中300元/生.年
    2、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
    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
    对寄宿生中的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由县(市、区)承担,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4、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学生数:《2004年湖北省教育事业统计》中的县镇、农村在校生数
标  准:农村小学、农村初中、城镇小学、城镇初中30元/生.年
    5、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学生数:《2004年湖北省教育事业统计》中的县镇、农村在校生数
   标准及计算方法:按校舍生均标准面积(小学4.5平方米,初中6平方米)计算标准校舍,扣除一、二期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已改造面积后,再结合使用年限(30年,每年折旧3%)、单位校舍改造成本(每平方米300元)因素,参照提取折旧的办法测定资金数额三、关于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预算管理问题
    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通知》(鄂财教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对农村中小学实行严格的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在加强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中,必须做到“四个坚持”:
   (一)坚持部门预算。农村中小学作为二级预算单位,要将每年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和中央、省、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的资金,全部编入学校的部门预算,并送县级教育局汇总审核。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的县级教育局,要根据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政策、办法,对所属农村中小学的部门预算,按科目、标准等进行审核后,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汇总制表,并编制项目支出的预算文本,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大批准后执行。
   (二)坚持公开透明。在编制学校部门预算时,应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民主理财,确定预算建议草案,保证清晰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提高公开透明度。
   (三)坚持收支平衡。农村中小学部门预算数据要实,安排要细。各项收入的来源要可靠、稳定,支出要有依据,标准要符合国家规定,收支平衡,不留缺口。每项收入、支出要落实到具体科目。
   (四)坚持国库集中支付。农村中小学校各项日常支出所需资金,除交通不便、网络条件较差的学校部分零星支出实行授权支出外,其他大宗项目要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用款程序应由学校按年初预算科目提出执行计划,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再送县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县级财政国库负责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四、关于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财务管理问题
    从2007年起,全省农村中小学必须按照鄂财教发(2006)108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与新机制相适应的财务会计制度。农村中小学校的财务要实现电算化管理,要统一使用“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和“湖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软件系统”,用电脑进行会计核算、记帐、报表和资产管理等工作,使财务、资产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的轨道。
   (一)加强收入管理。农村中小学校按法规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学校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农村中小学校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向学生收取应缴的费用。   
   (二)加强支出管理。农村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将新机制保障经费用来偿还“普九”债务和学校其他债务,不得把免杂费和资助贫困生的资金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补贴和福利。
  (三)加强资产管理。农村中小学校必须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国有资产纳入“湖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软件系统”。在电脑上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台帐,定期进行核对。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特别是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评估,学校办理手续后,报县级教育局和财政局批准。
   (四)加强负债管理。农村中小学校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各级政府对农村中小学以前年度的负债应制定具体的化解债务措施,制定偿还计划,保证负债能逐步偿还到位。从2007年起,全省农村中小学校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举新债运行。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新机制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于各种挤占、挪用、截留经费等违法乱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同时,要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按照鄂政发[2006]37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学起,一律停止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学校只能按鄂财教[2006]18号通知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寄宿制学生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住宿费。除此之外,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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