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流程的通知


 
(十财办发(2005)183号)
 
 
市直各单位及有关银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社保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3号)的精神,市地税局于2005年9月1日取消了社保费待结算账户,为方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简称集中支付单位)缴纳社保费,现结合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和社保费征缴流程,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市直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缴纳社保费时,由财政负担部分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作直接支付进行拨付,由缴费单位自己及个人负担部分从国库收付中心专户中拨付。
 
    2、集中支付单位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保费申报,缴费单位根据缴纳社保费支付资金渠道的不同,准确填写相应的付款行名称、账号和所应缴纳的社保费金额。地税部门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
 
    3、在办理由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支付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集中支付单位凭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及直接支付申请书到市国库收付中心申请划款。市国库收付中心审核后,打印直接支付凭证,并在税收缴款书第二联加盖收付中心业务章,同时将税收缴款书及直接支付凭证送达财政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划款。
 
    4、财政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核查后,将直接支付凭证第二联(国库收付中心联)、第三联(预算单位记账联)、第六联(查询联)盖章退收付中心,其余作为划款凭证留存。同时在税收缴款书各联加盖银行“收讫日期”章,然后将第—联(收据联)退收付中心,由收付中心转交集中支付单位作缴费凭证;将第二联(付款凭证联)留存作凭证;将第三联(收款凭证联)和第四联(回执联)、第五联(报查联)与资金一起同时划转人行国库。
 
    5、在办理由国库收付中心专户拨付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集中支付单位凭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到市国库收付中心专户申请划款。国库收付中心审核后,在税收缴款书第二联加盖印鉴,再由集中支付单位将税收缴款书送达市国库收付中心专户开户行(城区联社结算中心)。
 
    6、市国库收付中心专户开户行(城区联社结算中心)审核后,在税收缴款书各联加盖银行“收讫日期”章,然后将第一联(收据联)退集中支付单位,作缴费凭证;将第二联(付款凭证联)留存作凭证;将第三联(收款凭证联)和第四联(回执联)、第五联(报查联)与资金一起同时划转人行国库。
 
    7、市人行国库收到银行上划的资金与税收缴款书后,将税收缴款书第三联作为国库的收入凭证,并据此记预算收入账,当日根据收入账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次日将预算收入日报表连同税收缴款书第四联、第五联退送到市地税局。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地税局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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