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各财经所(分局):
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序运行,制定《大冶市国库集中收付资金审核支付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冶市国库集中收付资金审核支付办法(暂行)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印发 资金审核 支付办法 通知
大冶市财政局办公室 印发150份 2011年3月30日印发
大冶市国库集中收付资金审核
支付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十个全覆盖”,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序运行,强化依法理财观念,确保预算严格执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国库集中收付资金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四)往来代管资金;
(五)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支出的分类和支付方式
第三条 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条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
第五条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部门提出申请,地方预算安排的支出。包括工程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由上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拨入或地方配套的指定项目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等。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方式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核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劳务供应者)账户。对收款人(即商品、劳务供应者)小额支出(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无对公账户或其他原因需要委托收款的,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材料。对单位使用公务卡消费的除提供原始凭证外,还须另附POS机刷卡小票。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资金使用范围,在财政授权下,向代理银行自行签发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劳务供应商)账户。目前我市财政授权支付采用备用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支付审核程序
第七条 财政资金审核支付的一般程序是:
(一)对单位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对单位支出的标准进行审查。
(三)根据单位《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单》录入支付令。
(四)对支付令予以审核确认。
(五)打印支付令,单位报账员签收后到代理银行办理结算。对单位零星支出使用备用金支付给收款人。
第四章 审核内容
第八条 审核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有预算;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三)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四)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五)是否提供真实原始凭证;
(六)是否按规定提供相关审批手续;
(七)其他。
第九条 人员支出的审核:工资和津补贴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标准和有关政策。如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晋档晋级、政策性原因普调工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变化等情况,须报送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审核:工程采购支出中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计等支出属于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单位外出学习考察的支出须有市纪委的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
第十一条 直接支付的范围: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十二条 授权支付的范围: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如临时人员工资、差旅费、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其他支出等。
第五章 审核支付和审核拒付权限
第十三条 审核权限: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财政资金审核支付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四级审核。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员审核,金额在5—10万元的须经收付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批,10--50万元的须经收付机构负责人审批,50万元以上的须经财政局分管局长审批。
第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控制:预算指标控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控制资金支付,资金支付控制资金清算,并实现对预算执行进度及资金支付实际情况的实时、动态反映。
第十五条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收付机构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超计划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改变预算支出项目、扩大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申请使用资金;
(三)未按规定提供相关审批手续、资料或手续、资料不完备,印章不齐全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假发票或发票与经济事项不相符的;
(七)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