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5]18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的通知》(鄂财会发[2006]16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会计人员管理,促进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市财政局将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

    一、登记范围

    1、持有20041231以前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登记的范围。2005年元月1日以后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满两周年后进行登记。

    2、异地持证人员的登记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一律回原地签发机关办理登记,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从业资格变更转移手续。

    二、登记内容

    1、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证书定期登记的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需折算培训时间的,以《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内容及学时折算表》(附件3)为依据。

   2、持证人员奖惩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

   3、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均需提供有效证明和证件。

   4、持证人员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

   三、时间安排及要求

   1、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从200661开始,所有持证人员均需在定期登记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办理登记手续。

   2、超过登记周期未办理登记的,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视为失效。

   四、登记工作的组织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登记,登记工作由市会计科具体负责。各镇、办财政所和市直及省驻冶单位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所有会计持证人员登记资料的收集工作。市金博培训中心负责会计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

     五、登记办理

     按规定办理定期登记的持证人员应当填写《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表》(附件1),持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的有效证明(有变更事项的,均需持变更事项的有效证件)到市会计科办理登记。对在岗的会计持证人员,填表后经所属单位财会部门审查盖章,集中办理登记,对待岗的会计持证人员,填表后分别到当地财政所或市会计科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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