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财政资金拔付管理制度

  •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8-12-02 13:52:18  点击:打印】【关闭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增加使用透明度,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资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证专户用款单位及时用款和预算的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效率和效果,根据建立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大冶市财政局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经大冶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在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开立和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账户。

第三条财政专户的财政资金管理必须遵循国库集中收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专户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文件精神分别开设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账户。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支,以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收付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入、支出分别按预算单位和资金性质分类设账,并按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支、清算业务;预算外资金专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特殊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专项支出,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预算单位未经市财政局同意,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预算单位的其他账户资金相互划转。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二节 财政专户的设立和撤消

第五条严格控制新增财政专户。因管理特殊业务需要开设新的财政专户,必须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国库管理的要求和财政局各业务科室职责范围,由各业务科室会商财政局国库科提出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国库科负责办理开户手续。否则,国库科有权不予办理。任何业务科室不得擅自做出开设财政专户。

开设财政专户的申请、审核、批准材料和开户银行的《银行账户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卡》等文件资料,统一由国库科存档保管。

第六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批准开设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账户业务,接受市财政局和人行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财政专户的撤消。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对于已经开设的各类财政专户,国库科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财政专户的清理、归并工作,凡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一律撤消。各类财政专户,在执行政策到期后应予撤消。具体事项由国库科与有关科室协商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节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第八条财政专户资金的安全管理。财政专户由专人负责管理。国库科每月与开户银行及相关业务科室核对账务,对专户银行资金余额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确保专户资金安全,同时国库科依据国库管理改革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实行专户资金的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和分账管理。

第九条有价证券的管理。各种有价证券由国库科负责管理,做到定期清点,账券相符。兑付资金本息及时划入相应财政专户。

第十条专户资金利息收入。专户资金利息收入的分配和使用,各类财政专户分别根据国家和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专户资金的调度。国库科每月按照支出进度情况,适时提出专户资金的调度方案,报局领导审批后由国库科专户管理人员执行。各商业银行不得拖延、推诿资金调度,如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造成

的损失由各商业银行负责。

第十二条专户资金的增值。在保证资金安全和保障支付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专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实现资金增值。实现资金增值的操作方式需报局领导批准同意。

第四节账册管理

第十三条国库科应当按照财政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和特设账册组成。

第十五条国库科应当根据资金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内资金总账册、预算外资金总账册和特设账册,分别按预算科目分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的支出活动。政府采购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粮食风险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十六条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十七条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十八条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五节商业银行责任

第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国库科对账。

第二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预算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专户开户银行必须及时送达支付回单和收款凭证,支付中出现退票和其他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反馈,同时国库科开出的电汇单的附加信息,各开户银行必须如实在拨款凭证中反映出来,上月对账单必须在本月2日前送达国库科。国库科每月5日前应及时将上月银行对账情况反馈银行。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收费系统的运用。非税收入收费系统采用厦门同步公司收费系统,各缴款站必须在第二天将上一天的收费信息及时上传到国库科非税系统服务器,不得借口延时上传数据。

第二十三条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六节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10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大冶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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