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做好雪灾抗灾救灾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阳财发〔2008〕5号
 
各镇(管理区)财经所、金海税费征收科:
    1月13日以来,我县遭受了50年一遇的雨雪低温冰冻灾害,上级部门下拨了大量的抗灾救灾资金,对帮助灾民生活,维护灾区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切实管理使用好抗灾救灾资金,认真做好抗灾救灾资金的发放工作,根据全省财政系统抗灾救灾资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资金项目对乡镇拨付情况:
    (一)雪灾应急资金:省财政下拨72万元,本级财政安排10万元。其中:鄂财社发[2008]20号全县40万元于2月3日全部下拨到各镇区,鄂财社发[2008]12号全县20万元于2月1日全部下拨到各镇区,鄂财社发[2008]11号全县12万元于1月29日全部下拨到各镇区,本级财政安排10万元于2月4日已下拨到各镇区。(详见附表)
    (二)冬令救济资金:鄂财社发[2007]150号全县100万元于1月24日全部下拨到各镇区,鄂财社发[2008]7号全县25万元于1月24日全部下拨到各镇区。
    (三)元旦春节慰问资金:鄂财社发[2008]3号全县57万元于1月24日全部下拨到各镇区,以实物形式发放到农村低保对象手中。
    二、资金发放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关注民生、解决好灾民生活问题的重要性,把做好抗灾救灾资金发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
    (二)抗灾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在发放的过程中要保障重点,按照灾民的自救能力实施分类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扶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其他非因自然灾害临时救济等社会救济支出,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三)对抗灾救灾资金的发放要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按照“户报、村评、镇审、县定”程序确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确保专款专用。
    (四)对灾民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认真登记《灾民救助花名册》,资金根据各地实际采取“一卡通”或现金方式实行社会发放,坚决杜绝无卡发放现象。
    (五)各地要加强合作、共同管好用好抗灾救灾资金。各地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请示当地政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制定分配方案,在收到救灾资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滞留抗灾救灾资金,不得让救灾资金滞留在财政所帐户上,以切实保障灾民生活,维护灾区稳定。要及时报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各地分配明细方案(镇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政府公章)、《阳新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资金拨付情况表》和《灾民救助花名册》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财政局社保科。
    (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有关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00八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抗灾救灾  资金  发放  通知
阳新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0日印发
 

 
 

附表:      阳新县2008年抗灾救灾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单位
雪灾应急资金
备注
鄂财社发[2008]20号
鄂财社发[2008]12号
鄂财社发[2008]11号
本级财政安排
 合计
40
20
12
10
 
富池镇
1.5
0.5
0.3
0.4
 
黄颡口镇
1.5
0.8
0.3
0.4
 
韦源口镇
1.5
0.5
0.3
0.4
 
太子镇
3
2.5
1
0.7
 
大王镇
2
0.5
2.3
0.4
 
陶港镇
1.5
0.5
0.3
0.4
 
白沙镇
2.5
1
0.4
0.7
 
浮屠镇
2
0.8
0.3
0.5
 
三溪镇
2
0.6
0.3
0.5
 
王英镇
3
1.5
1
0.8
 
龙港镇
4
2.5
2
1
 
洋港镇
1.6
0.7
0.3
0.5
 
排市镇
4
2.5
1
1
 
木港镇
2
0.8
0.8
0.7
 
枫林镇
2
0.8
0.8
0.7
 
兴国镇
1.5
0.8
0.3
0.5
 
金海
1
0.5
0.3
0.4
 
综合
0.8
0.5
 
 
 
半壁山
0.5
0.4
 
 
 
荆头山
0.5
0.3
 
 
 
军垦
1
1
 
 
 
原种场
0.3
 
 
 
 
水产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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