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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 受理工作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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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畅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渠道,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确保举报事项得到及时认真办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12310”举报电话受理以下问题的举报: (一)违反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情况; (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的情况: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四)违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各级各类编制分配和使用规定的情况; (五)违反机构编制统计规定,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情况; (六)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情况。 第三条 监督检查司是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的受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提出拟办意见、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人; (二)承办、转送、交办和协调办理举报事项以及对重要举报事项的立项查办; (三)督促检查举报事项的办理; (四)审核有关办结报告; (五)按程序公布举报工作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加强对举报情况的综合分析,及时发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对分析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经领导批准,可以由监督检查司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司(局)进行核查,也可会同中央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第五条 加强对地方机构编制部门举报受理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典型案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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