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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全办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上级规定和本办效能建设的要求,特制定和推行首问负责制。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的涵义:
首问负责制是指本办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最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咨询、访询、公务办理时,最先接受者负有答复、解释、说明和处理的责任。
第三条 第一个接待群众来电、来信和来访的我办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责任人要负责帮助解决或搞好引导、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到底。
第四条 首问负责制的要求:
1、全体工作人员都是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接受电话咨询、访询时,要做到态度热情,文明用语,主动询问当事人的意图,能办理则马上办理,当时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详细地说明原因,或请示领导后,给予明确答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搪塞、拖办或置之不理;
3、对不属于本科室或本人业务范围之内的事项,应当主动告知与何科室、经办人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科室和经办人员。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与经办科室人员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
4、对本办不能办理的事项,要及时请示领导或其它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5、首问负责制接待工作中,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向相关科室或领导反馈,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 对自觉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第六条 违反首问负责制,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后,对首问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
2、有关人员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或未在时限内完成的;
3、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4、对服务对象要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5、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不文明言语的。
第七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