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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金拨款,由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按照年初下达的收支计划,按月提出拨款计划,经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1)拨款在贰拾万元以内的,由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提出意见,到预外局计会科办理拨款手续。 (2)拨款在贰拾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内的,由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提出意见,经预外局分管计会科的副局长审核,由预外局局长审批后,到预外局计会科办理拨款手续。 (3)拨款在伍拾万元以上的,由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提出意见,经业务科室分管局长审批,到预外局计会科办理拨款手续。 2、政府性专项资金执收单位经费支出拨款,由预外局征管科按照年初下达的计划,按月提出意见,经预外局分管征管科的副局长审核,报预外局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3、政府性专项资金支出拨款要做到专款专用,按进度拨款,由预外局征管科按照年初下达的收支计划,按月提出拨款计划,经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1)拨款在伍万元以内的,由预外局征管科提出意见,经预外局分管征管科的副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2)拨款在贰拾万元以内的,由预外局征管科提出意见,经预外局分管征管科的副局长审核,由预外局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3)拨款在贰拾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内的,由预外局征管科提出意见,经预外局局长审核,由分管预外局的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4)拨款在伍拾万元以上的,由预外局征管科提出意见,经分管预外局的局长审核,由财政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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