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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本级财政资金审批拨付规程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管理程序,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有关财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本级财政资金审批拨付规程。
资金审批拨付的原则
第一条 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应遵循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准确快捷、方便单位以及分类把关与集中管理相结合原则。
部门预算支出的审批
第二条 部门预算支出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
基本支出部分由预算科商有关科室按均衡性原则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由相关科室根据预算单位的申请,结合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属于收支脱钩的单位,由预算科按收入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属于一般预算单位的预算内指标由预算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执行,预算外指标在5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局长审批执行,超过50万元的由局长审批执行。
第三条 收支脱钩单位年终增减预算指标的拨付,由相关科室根据单位申报的项目提出意见,经预算科、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一般预算单位预算外收入较年初预算变化较大,需调整计划的,由相关科室提出意见,经预算编审中心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预备费的审批
第四条 预算单位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报告,由相关科室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建议,报分管局长、局长审定后,上报县政府,经分管县长或县长审批。分管县长或县长直接批示的单位追加预算报告,由局长、分管局长批转相关业务科室、预算执行。
收入退库的审批
第五条 政策性税收退库,按县级税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或财政部专员办下发的文件,报局长审批执行。
第六条 计划亏损补贴退库,由相关科室根据单位的申请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中央、省专款和财政结算的审批
第七条 中央、省下专款是指由省级财政转发或省级财政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实行指标管理的财政资金。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给县级预算单位的专款,由相关科室根据预算单位的申请,并结合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不得截留挪用或变更用途。
第八条 中央、省下专款文件中指定给下级财政的,由相关科室按文件规定的用途和额度拟定转发文件,经预算科审核登记后,由分管局长审批;按文件规定由县级财政分配的专款指标,由相关科室提出分解意见,经预算科审核登记后,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
第九条 对上、下级财政的资金和体制结算统一由预算科按相关文件处理。
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
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级财政直拨的专项资金、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中属个人支出的部分,由相关科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专项资金中其他各项用途的支出或资金划转,由相关科室商预算科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
第十二条 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由非税收入管理局或相关科室根据单位的申请按年初确定的支出计划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
帐户管理和信息传递
第十三条 财政资金账户实行分类管理,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非税收入汇缴户、国库收付局负责财政和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科负责除此以外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及管理,单位撤并或更名等原因需变更基本户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预算科商相关业务科室统一按程序办理(纳入集中收付管理的单位需征求国库集中收付局意见),同时取消单位原有账户。非税收入汇缴户不得向预算单位办理任何资金拨付手续,并于每月15日和月份终了日将汇缴户资金全额划转到非税资金支出户,同时向预算科和相关科室提供与资金对应的分单位非税收入缴户情况。
第十四条 预算科、相关业务科室、国库集中收付局每月应就预算执行、专款、专项的拨付情况进行对帐,出现问题及时调整。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法规和县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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