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山区财政资金拔付及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增加使用透明度,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财政资金拔付审批办法

      1、国库资金拔付审批办法

      国库资金是指税收收入、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入库后留成的资金及上级拔入补助收入等预算内资金。由国库资金安排的一般预算支出,经区委原则同意和区政府研究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由财政部门下达各单位执行。

      ①工资、办公、会议、汽车、业务费补助、罚没收入返还和下级财政补助支出等正常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进度拔付。

      ②预算安排的科技、支农、开放开发、公费医疗、城建、社会保障及市下专款等支出,由用款单位填制专项申请拔款书,经分管领导审核、区长审批后,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拔付并监督使用。

      ③特殊情况需要动用预备费的,由用款单位提交说明资金用途及金额并经单位负责人和区分管领导签字的书面申请,再由财政部门填制《铁山区财政资金审批表》并拿出初步意见,报区长审批。

      2、其他财政资金拔付审批办法

      其他财政资金是指国库资金以外的资源补偿费收入、预算外政府调节基金收入、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国有资产出让金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市拔预算外专款等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性支出和弥补预算内财力不足。年初由财政部门根据可支配量编制全年预算外支出计划,经区委原则同意和区政府研究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①预算外支出用于弥补预算内工资性支出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进度拔付。

      ②其他预算外资金支出,一律由用款单位填制专款申请拔款书,说明资金用途,经分管领导审核、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长审批。预算外支出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安排,项目取消,资金取消。

      ③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预算外支出的,由用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增加支出的理由及金额,经单位负责人和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再由财政部门填制《铁山区财政资金审批表》并拿出初步意见,报区长审批。

      ④ 政专户资金按有关办法由财政部门审批拔付。

      ⑤安排或转拔市拔预算外专款收入,由用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资金用途及金额,经单位负责人和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再由财政部门填制《铁山区财政资金审批表》并拿出初步意见,报区长审批。

      3、财政资金原则上不用于临时性借款支出,确需临时性借款的,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再拔付并确保按时收回。财政资金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4、调整一般预算支出或类别科目有较大变化及预算外支出调整较大的,经区委原则同意和区政府研究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二、预算单位资金使用审批办法

预算单位资金是指在区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各单位支出帐户上的各种资金,其来源是财政预算内外拔入经费或专款、财政代储拔入的经费或专款、上级部门拔入的专款、其它收入等。

      1、各单位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一律由财务核算中心严格按照审批程序,集中办理,统一核算。

      2、各单位必须依法依规组织各项收入,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各项预算外收入必须存入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3、各单位的执收执罚行为和往来资金结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

      4、部门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计划使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扩大消费性支出和擅自提高津补贴标准。

      5、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各单位发生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单位负责人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执行。

      7、公、检、法、街道办事等部门支出及律师事务所支出、医院药品采购成本支出,按有关财务制度自行审批。

      8、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医院的其它支出)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上和因公一次性借款2000元以上的,报区分管领导审批。

      9、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例,加强现金使用管理,实行备用金定额控制。单位结算资金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通过银行转帐。

      三、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财政及部门资金的监督力度。财政拔付的专项资金,财务核算中心要严格按用途监督使用,重点项目或工程每月、一般工程或项目每季向区长、分管区长、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超预算的项目必须报区长办公会审批,并做到资金到位,项目完工后,要进行项目审计或检查。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财政部门要停止拔款,并给予相应处罚。

      四、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和预算单位资金,不得擅自开口、擅自动用财政资金和违规使用预算单位资金。

      五、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制度相抵触的有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本制度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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