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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全区机构编制坚持集中管理制度,由区编办统一承办所有机构编制事宜。
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设立或调整,均须先由主管部门向编办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设立(挂牌)、撤销、合并、调整机构的理由、法律依据或省市编委文件;
(二)拟设立(挂牌)、撤销、合并、调整机构的名称、级别、性质及隶属关系;
(三)拟设立(挂牌)、撤销、合并、调整机构的工作职能、审批权限和审批事项;
(四)拟测算或核定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人员编制结构比例的理由及政策依据;
(五)机构的经费来源及有关政策性收费等情况;
(六)其它有关内容及证明材料。
二、区编办收到有关部门的书面报告,按职位分工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编委会议或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审议。
三、区编办将会议审议结果行文报市编办审批。
四、对市编办批准设立或调整的机构编制,区编办行文批复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