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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管理与审批程序
基本职责:概括起来讲,就是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机构和人员管理。
一、机构管理
(一)批所
原则:控制数量、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10号]、《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财会协字[1997]46号]、《关于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协字[2000]33号]、省财政厅《关于批准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财注发[2002]40号]
1、只能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2、合伙人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有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经验、职业道德纪录良好、在以往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专职在事务所工作、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3、在省会城市(武汉市),不得少于10名60周岁以内的注师(均含合伙人,下同),在市、省直管市,不得少于5名65周岁以内的注师,在州、林区、县,不得少于3名65周岁以内的注师。
4、申请设立合伙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合伙人申请设立报告:合伙人姓名、简历、住址、注师证复印件及从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业务时间、有关业绩及职业道德的证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协议书及公证书;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简历、住址及注师证和年检纪录以及助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办公地址及办公房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下同)财政部门的初审意见(正式文件,对省财政厅)
注意事项:合伙人必须具备条件;名称必须有联合或合伙字样;非省直管所申请设立报告应含有省财政厅。
(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主任会计师变更
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名称变更报告(应含有省财政厅);依事务所章程召开的股东会议决议(股东会程序、内容应合法);工商预核准名称通知书(复印件);市州财政部门同意的书面请示文件(对省财政厅)。
注册地变更:在市州行政区域内,当地财政部门批准,报省注协备案;跨市州,需经原注册地和拟变更注册地市州财政部门同意,报省财政厅批准;凡变更到武汉市的,一律不再作为省直管所进行管理。
跨市州变更的,应提交如下材料:申请变更报告(对省财政厅);事务所股东会议决议;两个注册地财政部门书面同意文件。
主任会计师变更:事务所同时向省注协和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备案。事务所应提交如下材料:变更情况报告;事务所股东会议决议(程序及内容一定要合法);原主任会计师出资处置情况(若其不再作为事务所股东,其出资是退还,还是转让,若转让需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事务所章程、出资人协议(补充条款)及公证书;需要说明的是,若事务所股东及出资均无变化,只是主任会计师变动,报备材料可简化。
事务所除了主任会计师变更的其他出资人变动,不再报批和报备。事务所仍需按其《章程》规定,开好股东会,进行《章程》和出资人协议的公证工作。因事务所年检,仍要对其是符合办所条件进行检查。
(三)事务所终止
有三种情况:一是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二是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被注销原批准;三是事务所申请撤销。
应提交如下材料:申请撤销报告(要有省财政厅);股东会议(合伙人)决议(内容及程序要合法);市州财政部门书面同意的请示文件(对省财政厅)
(四)事务所扩大规模
形式:合并(分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设立分析
原则:平等自愿、权贵明晰、结合实际、依法实施
合并:新设合并,合并双方注销,新设一法人事务所;吸收合并,被吸收方注销,吸收方存续。
应提交的材料:合并申请报告;合并各方分别作出的同意合并的决议及公证书;合并后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公证书;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合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出资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及注师证复印件;拟任合并后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人选及有关材料;合并后事务所其他注师、从来人员名单、简历及注师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合并后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合并后事务所的办公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工商预核准名称通知书。
注意两点:
①若新设合并,合并前各方事务所必须注销,吸收合并,被吸收方须先注销;提请合并各方,应当自作出同意合并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②同一市内合并,还应有市州财政部门的书面审查请示意见(对省财政厅)。跨市州合并,应该有合并各方所在地的市州财政部门是否同意其合并的书面请示文件。
设立分所:
总所应具备一定的条件,跨省设立,总所条件为:依法成立并执业三年以上;有限责任的注册资本在200万以上,合伙的净资产在100万以上;从业人员80人以上,其中注师不低于40名,60周岁以内的不得少于30名;上一年度业务收入达800万以上;以往两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在分所所在地有一定数量的固定客户。
跨省设立的分所条件为:有10名以上的60周岁以内的从业人员,其中注师不低于5名;有一定数额的营运资金;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省内设立,应具备的条件为:有限责任事务所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合伙事务所净资产在50万以上;从业人员40名以上,其中注师不低于20名,60周岁以内的不少于15名;上一年度的业务收入400万以上;其他的同龄省设立分所。
省内设立的分所应具备的条件:有5名以上60周岁以内的从业人员,其中注师不低于3名;有一定数额的营运资金;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事务所设立分所应报送的材料:事务所章程: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师报表和审计报告;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名单;分所负责人人选、简历及有关证明;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分所的注师、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及注师证、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分所办公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分所所在地客户名单;市州财政部门同意在其行政区域设立分所的正式文件。
二、人员管理
(一)执业注册会计师
申报注册应提交的材料:《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全科合格证复印件(合格证原件一定要验看,已申请加入并成为非执业会员的,其非执业会员证要上交);身份证(一定要清楚,号码不能错);最高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个人从事两年独立审计业务的工作总结;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签订;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的人事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要看,如其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的托管协议及缴费收据、退休证、内退正式文件)。
不予注册的情形: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上不满5年;受行政处罚,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受吊销注师证处罚,自处罚之日至申请之日不满5年的;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工作的。
申报注册时间:每年两次,是每年6月份和11月份。
注意事项:申请人的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超过65周岁不能入网。
注师转所(省内转所)。
应提交的材料:接收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经调出所同意的商调函复印件;注册会计师变动审核表原件一份(应有市州注管中心意见);该注师与接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事务所对其作出的工作鉴定复印件。
跨省转所:加上调入(出)市州管理中心意见,其他按中注协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注师1年只能转一次所;是出资人的注师转所,应按事务所章程规定,履行必要的退出程序;注师转所后,原事务所需仍具备基本的办所条件。
对于注师转所,原业只需调入、调出所同意即可,现在跨市州的,需再加盖两个市州管理中心的公章。注师行业是人才密集行业,应当鼓励人才正常合理流动,所以,对于符合条件的注师转所均应尽快办理。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非
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其他行业工作,或年检未予通过(但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年检未予通过者除外),可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保留会员资格。
程序:
本人向所在地的市州注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州注师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报省注协批准后,报中注协备案。
注师申请转非材料,申请表;身价证、学历、职称复印件;注师证复印件;(原件需上交)照片两张。
(二)非执业会员
申请加入协会非执业会员:
注师全国统一考核成绩合格,不在事务所工作的人员,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
程序:申请人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非执业会员资格申请表》报当地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
申请人申请材料包括:全科合格复印件;身份证、职称、学历复印件;
注意事项:全科合格证要验看原件,且应该作为备注。防止申请人一方面,申请加入非执业,一方面又申请注册,也就是不应该出现同时申报的情况。
非执业会员年检
每年2月份收取,非执业会员会费,报省注协备案。
非执业会员转会
因为,非执业会员数据尚未建立起来,省内非执业会员跨市州转会情况非常少。所以,只就非执业会员跨省转会作一简单介绍。
申请转入我省,只要对方省协会同意其调出,调入省注协需无条件接收。转出我省,我个人意见,应由其本人向所在市州管理中心提出转会申请,市州同意后,报省注协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