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陆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下陆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保证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拨付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用于专项事业、专门项目或特定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各类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扶贫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救灾防灾资金,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教育、科学、文化、体育、计生、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性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政策性补贴,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随意调整支出范围,改变资金用途。

第五条  坚持专账管理的原则,资金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循使用范围、时限、审批拨付程序、绩效目标等规定,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超支、透支。

第七条  坚持政府统筹、分工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主管资金,业务部门主管项目,管用分开,协同配合,各司其职。

第八条  坚持管而不死、放而不乱的原则,对上级部门拨付的突击性工作经费,适用简易程序,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区直各部门申请使用各项专项资金,首先将专项资金申报报告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转签意见,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分管区长对专项资金使用签出核实性意见,然后区财政局根据分管领导和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签出建议性意见,再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对专项资金的拨付签出指导性意见,最后由区政府区长签出专项资金具体拨付金额。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㈠财政扶贫类专项资金拨付程序:由实施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适时拨付。

㈡社会保障和社会发展类专项资金(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就业再就业资金、优抚社救资金、救灾防灾资金、校舍维修资金、计生专项资金、医疗卫生专项资金、残疾人保障资金等)拨付程序:由主管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和明细资料以及拨付政策依据,按审批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和要求,分期分批拨付资金。

救灾救济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审批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㈢基本建设类专项资金(包括农业、水利、林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教育、科学、文化、体育、计生、卫生、公检法司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资金等)拨付程序:经各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拨款申请所列事项以及项目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按审批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拨付进度表中要有技术人员、工程监理人员、项目经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对分期完成的项目,按照合同条款,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批拨资金,但在工程验收前最高拨付额不得高于工程总价款的70%。工程审查验收合格,除预留项目质量保修金外,剩余资金在审计、决算后一次性付清。有配套资金的项目要提供落实配套资金的有关材料。
  ㈣产业建设类专项资金(包括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财源建设资金等)拨付程序: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供项目计划文件、实施合同等资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审批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㈤政策性涉农补贴、涉民补助、奖扶类专项资金(包括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直补、水稻良种补贴、油价综合补贴、计生家庭奖扶资金等)拨付程序: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提供用款计划和名册,报财政部门审核,按审批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实行财政统一发放,资金通过专户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

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拨付程序:区直各部门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按审批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㈦其他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按审批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要求拨付。  

㈧专项资金的支付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给商品、劳务、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暂未纳入的,要逐步过渡到国库集中支付上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

㈠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弥补单位公用经费支出、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它与专项资金使用用途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㈡对适用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㈢凡需再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由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后执行。
  ㈣需调整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拟定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由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后执行。
  ㈤
凡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在支出该项资金时,财会人员应严格把关,按照相关规定,对手续不完备、不符合支出要求的支出予以拒付;对有异议的支出,由用款单位提交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复议委员会进行复议,对复议不合格的支出由用款单位进行整改,确保支出手续齐全、内容真实、票据合理合法。

㈥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须暂停资金拨付。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等其它因素影响,致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难以达到预期效益的,要责令停工,财政专项资金余额全部收回。
  ㈦由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
根据要求按月或按季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追踪反馈情况表,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区政府报告使用效果;属工程项目的还须经审计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财政专项资金逐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效益分析和绩效考评,并将有关情况向区人大、区政府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完成后的专项资金结余,属于客观原因形成的,财政部门应予以收回;属于用款单位主观努力形成的,首先全部上缴国库,区政府根据项目完成效果和结余资金基本情况,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拨付单位弥补工作经费不足。

第十四条  对社会关注度高、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重点领域的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要实行财政集中绩效评价,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投资评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作为区政府奖励或处罚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的依据,作为保留或取消财政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区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㈠虚报、瞒报、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对未经批准任意变更项目,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㈡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㈢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㈣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上级部门直接拨付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须遵循本办法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和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各街办可比照本办法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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