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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下财字[2008] 12号
下陆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下陆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深化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提高公务开支透明度,现根据《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库发[2006)15号)和《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决定在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现将《下陆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下陆区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公务卡 结算办法 通知 抄 报:黄石市财政局 下陆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0日印发
下陆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强预算财务管理,简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银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公务卡分为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与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单位卡是以行政事业单位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个人卡是以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结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管理与推行工作。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二)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费用。 第七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 公务卡标准及选择 第八条 发卡银行发行的公务卡必须使用“62”字段的银联标准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第九条 公务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原则上,个人卡透支限额为1万元人民币,单位卡透支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并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十一条 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开立一张单位卡。一张单位卡可办理一至三张附属卡。单位卡以单位名义开设,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单位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 )单位财务部门向区财政局提出开立单位卡的书面申请,交区财政局审核; (二 )行政事业单位向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出具区财政局的批文以及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其他开户资料申请开户,人民银行按规定审定后颁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三 )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见附件),连同区财政局的审批文件及其他证明资料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单位卡开卡资料和办理单位卡,并与开卡单位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四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将单位卡账号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单位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根据需要可开设个人卡,个人卡实行实名制,由开卡的职工自行妥善保管。 个人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单位职工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个人卡; (四)代理银行将办妥的个人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发给职工或委托单位财务部门发给职工。 (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将本单位办理的个人卡名单及账号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单位卡的具体透支额度由区财政局根据单位的申请并结合其部门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与代理银行商定。个人卡的具体透支额度由单位财务部门与代理银行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商定。代理银行根据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考核情况,视具体情况给予提高或降低透支额度的决定,但透支额度不得突破个人卡和单位卡的上限。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公务卡的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卡使用审批和管理制度。单位财务部门要分别指定一名单位卡的持卡人与一名单位卡的保管人,持卡人负责掌握单位卡的密码,负责在刷卡消费时签名,保管人负责单位卡的日常保管。对需要使用单位卡进行结算的支出业务,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单位公务卡使用申请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单位卡。 第十五条 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遗失应及时挂失。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公务卡持卡人要建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按时还款。对于公务卡未按时还款而产生的罚息,个人卡由职工本人承担,单位卡由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结算程序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因公务活动的需要,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持合规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向本单位财务部门申请报销。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务部门可通过登陆区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公务卡”菜单进行信息查询,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确定对应的用款计划,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属于授权支付范围的,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委托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向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属于直接支付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相关报销凭证(条),审核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划转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第二十条 办理直接支付的财务部门和办理授权支付的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二十一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将每月单位卡银行账户对账单复印件提交财政局,以备核查。 第五章 各方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下陆区财政局负责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的推行、管理和财务监督等工作;会同代理银行制定公务卡结算业务流程;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申报的审核与备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理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公务卡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和备案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公务卡结算业务流程;代理银行做好公务卡结算方式的推广和社会宣传工作;同时协调跨行之间公务卡结算的资金清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联湖北省分公司黄石办事处负责全市银行卡特约商户的发展工作;负责POS机具的投放、交易网络和相关机具的维护工作;负责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优化改造工作;负责对特约商户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对财政局或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消费信息查询系统的数据提供与系统连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负责公务卡的宣传和持卡人使用操作培训;负责对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申办公务卡的资格审核与发卡工作;做好公务卡消费资金结算和资金清算工作;做好持卡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的推行工作;负责组织本单位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的资格初审和申报工作,负责对本单位职工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宣传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协助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负责人与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单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职工差旅补助费; (六)归还公务活动中由职工垫付的500元以下的现金; (七)其他特殊情况经区财政局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特殊情况需向职工个人借款的,经单位领导及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代理银行、监察、审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办法对公务卡的管理、使用及账务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条 对持卡人不及时归垫或恶意透支的行为,代理银行应及时通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可按照财务管理及银行卡、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内部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代理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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