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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确认工作权限划分: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归属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一般由财政部办理;归属地方各项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一般由同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及审核:
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应由资产占有单位申报,经主管单位审查后上级同级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经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资产占有单位可委托具有省级以上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需委托具有证券业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后,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程序办理确认手续。
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和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和确认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在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将予以通报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其他年检,年报工作按规定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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