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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洲区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
通 知
本办各科、局:
现将《武汉市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30日
武汉市新洲区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为了推动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机构编制政务信息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湖北省关于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有关要求和《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156号),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宜公开或限定在一定范围公开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
(二)全面真实原则。公开的内容要实事求是,全面真实,准确客观。
(三)注重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扎实推进,讲求实效。
(四)利民便民原则。公开的内容要及时更新,公开的形式要方便灵活,便于群众了解和查询。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办事程序;
(二)行政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动态信息;
(三)机构编制信息
1、行政单位公开的内容为:主要职责、机构名称、机构级别、其他名称、机构类别、批准文号、机构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系统类别、内设机构数、行政编制数、在职人数、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数、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在职人数、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数、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在职人数、机关其他编制数、机关其他在职人数、部门领导职数、部门领导人数、纪检组长(书记)职数、纪检组长(书记)人数、“三总师”职数、“三总师”人数、部门非领导职数、部门非领导人数、非在职人数、批准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人数、批准内设机构非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非领导人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2、事业单位公开的内容为:主要职责、单位名称、单位类别、其他名称、主管部门、机构规格、系统类别、批准文号、经费形式、法人证书号、机构属性、组织机构代码、参照公务员(依照公务员)状况、内设机构数、批准编制数(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实有人数(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领导职数、单位领导人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人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3、内设机构公开的内容为:批准文号、机构名称、机构级别、领导人数、非领导人数、其他工作人员数。
4、人员情况分类人员统计信息和人员公布信息。
(1)人员统计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文化程度、职务(或岗位)、职务职级、职称、参加工作时间、党派、任现职时间、所占编制类别、进入现单位时间、渠道、批准机关、在编状况、编制卡(证)号等,作为管理部门内部掌握资料,采取分级授权的办法,按管理权限提取。
(2)人员公布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或岗位)、职称、所占编制类别、进入现单位时间、渠道、在编状况、编制卡(证)号等。
(四)网上咨询、投诉办理情况
(五)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三、政务公开的责任分工
(一)办公室综合科为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承办科室,负责机构编制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网上发布、机构编制政务公开网和电子触摸屏的更新与维护工作。
(二)办公室各业务科、局负责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咨询投诉办理、公开内容更新工作。
四、公开内容的审批程序
机构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按照“先预审,后公开”的原则,实行三级审核。
1、初审。各业务科、局对上报的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信息进行初审,确保公开信息数据准确、内容真实。
2、复审。综合科对各业务处报送的公开数据信息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分管领导终审。
3、终审。分管领导对业务科、局报送的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数据信息进行终审。终审合格后,将领导签批的打印文本及电子文本一并报综合科登记备案并网上发布。
五、公开信息的维护更新和意见反馈
各科、局应按政务公开工作程序与要求,及时更新编制政务信息公开内容:
(一)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在收到和发布之日起15日内在区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开。
(二) 申请单位提交更新信息后,各业务处按审批程序3天内在区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予以公开。
(三)所有公开信息必须执行规定时限,以便群众查询,公开信息在网上保留时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四)对于人民群众通过政务公开网、电子邮箱、咨询电话、意见簿和免费查询点反映上来的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由综合科负责搜集整理和统计备案工作,并安排有关责任单位做好解答和回复,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政务公开信息的监督与奖惩
(一)综合科负责对各业务科、局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1.对业务科、局的政务信息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2.聘请机构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监督员,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收集群众意见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
3.设立机构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意见簿、电子网站和电子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4.对群众查询后提出的问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限时在网上公布。
(二)各业务科、局负责对归口管理单位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追究其责任。
1.违反本规定中有关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2.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信息的;
3.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绩效目标,与各科、局年度绩效目标和个人绩效目标一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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