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通知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通知

 

武办发[2006]13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意见》(鄂办发〔200539号)精神,为巩固改革成果,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落实财政供养系数控制目标,切实减轻财政和人民群众负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

机构编制管理是配置党的执政资源,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国家政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对于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和构建和谐武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纪律,坚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抓紧抓好。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强化责任意识,在任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和权限批准设立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要把机构编制管理列入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的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重要依据。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巩固机构改革成果、落实财政供养系数控制目标规划的关键。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对规定的主要职责要认真履行,不得失责或越权;对批准的机构限额、人员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自行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已经擅自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的要立即纠正。

实行机构编制总量控制。从现在起,原则上不增加机构,人员编制总量只减不增。除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委以及省委、省政府有特殊要求外,不得再增加新的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机构升格;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通过内部调剂解决。

坚持机构编制审批“三个一”制度。即: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其他部门发文或开会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不能作为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依据。重大的机构编制问题,机构编制部门要进行认真调研,提出具体意见,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后,报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认真做好全市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控制目标规划的落实工作。按照省下达我市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控制目标规划的要求,已将分解数下达到市直各部门和区,列入全市目标管理,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市直各部门和各区要研究落实措施,采取切实可行办法,切实把财政供养系数控制目标落实到位。今年市委、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三、严把人员“进口”关

把住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切实把住人员“进口”关,坚决杜绝超编进人现象。党政机关满编和超编的,一律不得录用新的人员,有空编确需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在基层工作满两年以上的选调生中择优选用。事业单位在改革期间,除接收军转干部和在编制内引进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外,原则上不得进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确需补充新的工作人员,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下达用编计划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公开招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工勤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内,一律采取社会招聘和合同管理办法。已满编的部门和单位接收军转干部,所需编制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下达。

四、加强职数管理

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要切实加强领导职数管理,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领导职数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除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党外人士外,党政领导职务不得分设;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事先应按规定程序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执行非领导职数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变相增加编制和职数。

五、实行机构编制政务公开

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是实现机构编制管理公开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重要举措。按照省统一部署,今年在全市全面推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实行机构编制政务公开的核心是推行编制实名制,做好编制到人工作。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行政、事业、老干、工勤编制及其他专项编制实行分类管理,定编定岗到人,严禁混编混岗。要以电子政务为手段,加快机构编制数据库建设,锁定财政供养人员基本信息,年内将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性质、机构规格、经费预算方式、批准机关及文号、事业单位证书号、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数、领导职数和实有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向社会公开,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透明度。

六、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协调约束机制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组织、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机构编制协调约束机制,把管编制、管人员、管经费有机结合起来,以编制为基础,形成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工资核定、人员调配整体联动,相互制衡的刚性约束机制,有效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从严审批机构编制,并将机构编制调整情况及时抄送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定编情况,研究制定部门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在调入人员时,必须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到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在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调配干部、核拨经费。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干部、职工的离退休政策,不准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养手续,严禁擅自扩大财政供养范围。对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擅自增加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超编制进人,机构编制部门一律不予承认,并予以纠正;对随意突破编制自行增加的人员、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核认人员和工资标准;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和统发工资;劳动保障、公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

七、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管理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机制,加强对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落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系数总量控制目标。机构编制部门要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做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共同保证机构编制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落实“五不准”的规定,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对擅自增加机构编制、提高机构规格、超编进人和超职数配备干部的,要坚决撤销机构,退回人员,撤销所提高的职级,处理责任人;对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疏于监督管理,造成机构编制管理失控,未完成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要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滥设机构、滥批机构、滥进人员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要依纪依规从严处理,对突出典型要公开曝光。

八、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作用

机构编制部门是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党委的工作部门,也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机构编制部门的领导,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把关、协调和监督作用。要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要充分发挥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做好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职能配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具体工作,不断加强机构编制部门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水平,努力当好各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参谋和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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