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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六年三月八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由本级财政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以及各职能部门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必须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具体包括:预备费、生产建设性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国债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财力承受能力,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 (二)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有程序审批专项资金,不越权超范围审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审批。 (三)项目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四)民主理财,公开透明的原则。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区发改委等部门筛选、初审,财政部门审核,经分管副区长审定后,报区长审批或区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投资评审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凡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凡具备条件的项目要实行投资业主制、运行公司制。项目实施要签订责任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要求向财政部门分期分批上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督促。项目工程按批准的建设期竣工后,财政部门必须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并出具审查批复;项目业主持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批复办理项目结算和进行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工作任务和经费概算,区财政局对其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报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审批。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申拨财政专项资金时,应认真编报项目预算(包括资金来源计划和支出预算),资金来源计划应含各种不同渠道的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提出。单位不得多头传送报告。 第九条 预算内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订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区长或区长办公会审定。审批后,区财政局与部门(单位)联合发文,明确专项资金项目及管理要求;区财政局按照项目计划的实施要求及时调度资金。 第十条 预算外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由区财政局根据部门(单位)的用款申请,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区长或区长办公会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省、市补助直达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支出指标安排支出计划。省、市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下文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批后安排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 凡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项目须本级配套资金的,一律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并综合平衡,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各部门分别上报。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专项资金报表制度,项目单位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表,经财政部门汇总后,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送专项资金报表,便于区领导及时掌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领导签批的专项支出报告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来源。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支出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计划下达后,按照资金跟随项目走的原则,实行预拨报账制度,采用分期、分批拨款方式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一经下达,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包括项目启动时间、竣工时间、资金支出计划等)分别报经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审核,并提出拨款建议,同时拨付相应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后的拨款,由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对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后提出意见,根据资金调度和工程进度情况及时拨款。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方式。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计划、项目进度,结合财政资金调度情况,将款项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其中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和竣工决算审计,对建设性专项资金应按规定预留5%—10%的工程质保金,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全额清算到位。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要建立科学的资金调度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包括争取市财政局支持、向银行借款、拆借土地收益金等),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预备费管理 (一)区财政局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做好预备费预算安排,预备费按照区级预算支出的1-3%设置。 (二)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具体包括:自然灾害救灾支出;区委、区政府决定的政策性、改革性和稳定性支出;没有列入部门(单位)预算而又必须解决的临时性支出。 (三)区财政局分季度汇总初拟的预备费动用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中: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经的副区长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区长审批,对涉及到全局的重大支出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预备费的管理实行三个“不得”的原则,即预算有安排的不得申请预备费;预备费调整方案总额一般不得突破区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年初预算(突破区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年初预算支出的,必须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预备费支出不得用于发放津贴、奖金及个人补助等。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性专项资金管理 (一)生产建设性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城市建设维护费、公用事业附加、基本建设支出、排污费、水利建设基金、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支农资金、农发资金、扶贫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科技发展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帮困资金、预算外耕地开发资金及其他各项专款等。 (二)生产建设性专项资金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在评审、公示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建议,区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和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和支出预算。 (三)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项目、追加资金计划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经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批。重大项目调整,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建立投资评审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先评审、后拨款"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区财政局依据评审批复审核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一)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市下达到区以及区本级配套安排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经区财政局分别与区直主管部门协商提出分部门、分街镇场区安排意见,经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批执行。 (二)土地有偿使用收支管理 1、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有偿使用支出,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分别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审批后,按土地征购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列入地价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各项规费、政府性基金,土地增值收益的顺序进行分解、划拨、清算。 2、按规定地价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直接划缴区级金库。属区级的收入,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属各街镇场区的收入,由区财政局返还给各街镇场区。 3、土地征购开发成本由区财政局根据宗地供应明细清单,按土地征用成本、土地收购(回)成本、土地整理成本、土地储备成本、土地供应成本逐项审定后,核拨至用款单位或阳逻开发区财政分局。 4、列入地价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各项规费和政府性基金划缴(转)区级金库或财政专户。 (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1、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城镇低保资金等。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标准和范围测算,经区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收支计划,区地税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征收。 3、社会保障基金发放对象由区劳动、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发放标准,由区财政局核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社会保障基金。 4、社会保障基金支出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劳动、民政等部门拟订分配方案,报区长办公会审定。 (四)国债资金管理 1、区财政局是国债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国债资金的管理、拨付、监督检查及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的管理工作。 2、国债资金实行“三专”管理和双签制度,即“专户、专账、专人”管理,区财政局拨付资金时须经市财政局批准,项目单位使用资金须报区财政局审批。 3、国债资金与其他配套资金应同比例拨付,项目主管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能到位的,区财政局可以缓拨或停拨国债资金。 4、国债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的程序。对部分建设手续尚未到位而又急需用款的项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以预拨一部分资金。区财政局在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前,预留5%-10%的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结算。 5、国债转贷资金坚持“谁使用、谁还款”的原则,由使用国债的主管部门负责还本付息。 凡不按期还本付息的,区财政局将从该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中抵扣。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实行跟踪监督。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性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区财政局将视同情节缓拨或收回所拨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安排、实施以及完成结果要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包括项目事前绩效审核、项目事中绩效跟踪、项目事后绩效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要协调项目主管部门认真实行项目资金的投资评审和公示制度,参与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审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工作,对项目及资金全面公开、公示,并会同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交付使用资产转为国有资产部分的审查验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严格追究主要责任者的纪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交由区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拨款、投资或社会捐赠,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或用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二)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三)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四)对出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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