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变更登记后换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起止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变更登记后换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起止时间问题的通知
(2002年1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登记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登记管理机构:
    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现就变更登记后换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起止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变更登记后换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打印的有效期起始时间均为核准变更登记的时间。
    二、对按照规定尚未进行过年检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后换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仍为变更前原证书上打印的截止日期。例如: ××事业单位于2002年11月2日被核准变更登记,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打印的有效期是“自2001年11月28日至2003年3月31日”,变更后换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应为:“自2002年11月2日至2003年3月31日”。
  三、对已经过年检,原证书上贴有年检标签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后换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为最近年度“年检标签”上标明的有效期延至的日期。例如:××事业单位于2002年11月2日被核准变更登记,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打印的有效期是“自2001年4月28日至2002年3月31日”,证书上的“年检标签”标明“证书有效期延至2003年3月31日”,变更后换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应为:“自2002年11月2日至2003年3月31日”。
 

财政联系人:朱世杰 林兰 联系电话:027-87954359    编办联系人:田荣 联系电话:027-8795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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