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审批规程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国发[1996]29号)有关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武财综[1999]256号)“各部门、单位凡需设立区域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必须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同时报送同级物价部门,经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后转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要求,申请立项单位、主管部门(或各区财政、物价部门)应写出立项请示,报区财政局综合计划科,同时报区物价局。

2、区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和单位具体情况,结合立项政策规定,会同区物价部门进行审核。

3、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向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申报。

4、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批准后发文。若经省、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未批准的收费立项,由区财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立项单位。

5、收费立项批准后,执收主管部门按财政财务管理关系持批准文件到区财政局综合计划科办理《收罚项目登记卡管理簿》。

6、凭《收罚项目登记卡管理簿》到物价、财政部门票据监管中心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领购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按文件规定时间开始执收。

 

财政联系人:朱世杰 林兰 联系电话:027-87954359    编办联系人:田荣 联系电话:027-8795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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