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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蔡办发〔2004〕10号、〔2004〕30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机构编制管理目标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区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群团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区直事业单位机关、街乡镇机关,共计72家。
二、考核内容
根据区2004年目标工作的要求,机构编制管理目标考核的具体内容是:除在编制范围内按统一部署、公开招考或引进的紧缺人才,并经区委、区政府和区编委研究同意外,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一律实行关门措施,不得新增人员。区委研究调整安排的区管干部不作为考核的内容。
三、计分办法
根据区目标管理考核计分办法的要求,机构编制管理目标作为全区共性目标按百分制打分。按上述要求,其中:
(一)机关没有新增人员计50分。如果未按有关程序和目标要求新增1人,则此单项目标计0分。
(二)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没有新增人员计50分。如果未按有关程序和目标要求新增1人,则此单项目标计0分。
四、考核办法
机构编制管理考核目标由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考核,考核以平时掌握的情况为主,按各单位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报区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五、本《办法》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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