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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蔡甸区委 蔡甸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街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意见〈试行〉》(鄂发〔2003〕17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5〕1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办发〔2004〕51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武发〔2005〕18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意见》(武办发〔2005〕1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编委等部门〈乡镇(街)财政所、经管站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文〔2005〕43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区街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转变街乡镇政府(办事处)职能,加强编制管理,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减轻农民负担和财政支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工作效率,发展农村生产力和社会事业。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压缩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二是坚持市场取向、开拓创新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引入竞争机制,办好社会事业,变“养人”为“养事”。三是坚持民主、法制的原则,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实现机构编制法定化。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清退非在编人员
街乡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空招”人员、借用人员、没有被编制部门批准的各种“自费编制”人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谁主管、谁用人、谁负责、谁清退”的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予以清退。
(二)街乡镇机关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按省、市有关要求,街乡镇机关不再核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原有的机关工勤人员退出编制管理序列,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制度。
(三)实施街乡镇财政所、农村经营管理站改革
除农村中小学校和卫生院外,街乡镇只设1个事业单位,即财政所(加挂农村经营管理站的牌子)。街乡镇财政所人员编制核定以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平均每所不得超过17名。
按照市文件精神,实行“乡财区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新组建的财政所(经管站)由区财政局直接管理,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接受区农经部门的业务指导。改革后,财政所(经管站)主要承担预算收支管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零户统管、预算外收支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财务管理、农村经营管理等职能。
新组建财政所领导班子的确定,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财政局、区经管局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区人事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经管局制定人员竞争上岗、分流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规范设置街乡镇延伸、派驻机构
区级法院、公安、司法、工商、地方税务、国土资源、交通、林业、水利机构可延伸、派驻到街乡镇。其中:司法所、国土资源管理所按街乡镇设置,法庭、交通管理站、林业管理站实行区域性设置,水利管理站按流域(水系)设置,地方税务机构延伸、派驻到街乡镇的办法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公安、工商机构延伸、派驻到街乡镇的办法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动物防疫和血吸虫病防治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行政事业机构不再延伸、派驻到街乡镇。除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延伸、派驻到街乡镇的机构,人员经费由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征得街乡镇党(工)委同意。
(五)推进街乡镇直属事业单位改革
除农村中小学校、卫生院、财政所(经管站)以及规定的延伸、派驻机构外,街乡镇其他直属事业单位要在清退非在编人员的基础上,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服务组织,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成为独立法人,依法依规产生法人代表。原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由区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原承担的行政职能分别并入街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公益性服务由政府采购,经营性活动走向市场。
街乡镇事业单位转制后,所有人员退出编制管理序列,脱离财政供养关系,其个人档案移交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如果仍留在转制后的服务组织工作,由转制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有关规定管理;如果在转制时自愿与单位解除关系,必须经过个人申请,依法依政策办理、完备手续。
在推进街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上,增加对农村公益性事业的投入,必须做到“三个不变”,即:街乡镇公益性事业单位原有国有资产产权不变,保障公益性服务的经费渠道和基数不变,街乡镇公益性事业固定资产的投资主体不变,并逐年加大对农村公益性事业的财政投入。
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武汉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5〕146号)的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组织专班在转制前对单位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转制后对债权债务要依法依规解决。要对转制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帐面资产和实有资产进行全面核实。
由政府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按照“财政出钱、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农民认可、考核兑现”的要求,确定公益性服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公益性服务的运行模式原则上采取委托服务的形式进行,体现“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要求。同时,规范考核结算办法。
三、改革的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
进行深入地调查摸底核实,进一步摸清街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情况。组织专班对街乡镇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核实,全面摸清“家底”,逐一登记造册。制定改革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方案,在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正式发文。
(二)宣传发动阶段
进一步推行街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是当前农村面临新形势下的一项新任务,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省、市、区街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有关精神,并使之深入人心。
(三)组织实施阶段
改革实施意见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发文,召开全区街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动员会议,先进行财政所、经管站改革,再进行延伸、派驻机构规范设置工作,然后进行街乡镇直属事业单位转制工作。
(四)总结完善阶段
全区街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后,区委、区政府组织专班进行检查验收。同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改革工作,并迎接省、市组织的检查验收。
四、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于人事变动,调整充实街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各街乡镇和区直有改革任务的部门,都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报区街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乡改办”)。
(二)明确改革分工。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定,这次改革的责任主体为区直有关主管部门和街乡镇。一是清理非在编人员,由各用人单位负责;二是街乡镇机关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由街乡镇负责;三是财政所、经管站的改革,以区财政局为主,区财政局、区经管局共同组织实施;四是延伸、派驻机构的改革,以区直有关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街乡镇配合;五是街乡镇事业单位的改革,以原区直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街乡镇配合。
区直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区委办、区政府办、区乡改办主要负责改革的综合协调、文件制发、会务组织、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改革中纪律检查、行政监察等方面的工作;组织部门主要负责改革中领导班子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宣传部门主要负责改革中舆论导向、新闻宣传等方面的工作;人事部门主要负责改革中人员竞争上岗、定岗分流等方面的工作;编制部门主要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方面的工作;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改革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改革中经费保障及国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审计部门主要负责清产核资等方面的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改革中服务组织登记等方面的工作;政法、公安、信访等部门主要负责改革中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三)组建工作专班。由区委从区委办抽调一名副主任,负责改革的综合协调工作,从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编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农业局、区经管局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改革工作专班。抽调人员在改革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集中办公。
(四)切实加强督导。为了及时掌握街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进展情况,组建12个改革工作督导组,由区级领导任督导组组长、副组长。
(五)维护社会稳定。区成立改革信访稳定工作专班,由柴书斌同志任组长,谢和平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为何国桥、李新、张少俊、周建明、尹建忠、项庆华、陈农进同志及街乡镇、区直有改革任务的部门的主要领导。街乡镇和区直有改革任务的部门也要成立信访稳定工作专班。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稳定工作责任制,妥善处理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使改革、发展和稳定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六)严肃改革纪律。为了确保街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领导、各街乡镇和区直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改革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改革。要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改革期间,街乡镇增编、增人一律冻结,严禁突击提拔和调动干部。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不能“打招呼”,不能徇私情,不能弄虚作假。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突击花钱、转移资金、私分钱物、挥霍浪费和侵吞公有资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从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