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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含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程序

  字体:【    】   更新日期: 2008-01-25 (双击自动滚屏) 【打印】 【关闭】  
 
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申请理由、申请事项、具备的条件等内容),填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不少于1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证明材料;
  (2)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3)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相关培训的从业人员证明材料(含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证明);
  (4)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5)属企业性质的,应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人才信息中介服务,应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应包括主送机关、申请理由、申请事项、具备的条件等内容),填写《从事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网络信息的相关材料;
  (2)从业人员证明材料;
  (3)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4)有独立的网站或域名;
  (5)属企业性质的,应出具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证明。
  经批准的互联网人才中介信息服务网络可开展下列业务:
  (1)收集、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并开展网上人才招、应聘服务;
  (2)开展人才流动咨询、智力开发服务;
  (3)发布人事人才政策及动态;
  (4)法律、法规允许开展的其他人才服务业务。
  利用互联网开展人才中介信息服务者应按国家与我省有关规定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抄袭、剽窃、盗用、复制其它网站的人才信息。
  3、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主送机关、申请理由、具备的条件等内容),填写《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2)合资双方签订的协议与章程;
  (3)适应开展业务的固定场所、不少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金)和办公设施证明;
  (4)合资各方开展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
  (5)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所列申请材料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受理
  人事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审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按规定的职权范围,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之应向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出具《受理申请决定书》。
  5、人事行政机关出具《受理申请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应经人事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查签字。
三、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与核实
  1、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查与核实:
  (1)审查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2)审查申请人是否达到规定的从业人数及其资格要求;
  (3)审查业务范围、机构章程是否符合规定;
  (4)属企业性质的,书面审查是否有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5)在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的基础上,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办公服务场所、设施及其他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报告书;
  2、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人才中介信息网络服务的审查:
  (1)审查是否具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网络信息的相关资料;
  (2)审查从业人员证明材料;
  (3)审查有无独立的网站或域名,有无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4)属企业性质的,应出具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对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查:
  (1)审查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中外合资者的出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的条件;
  (2)审查合资各方是否具有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三年以上的资质证明材料;
  (3)审查申请人是否达到规定的从业人数及其资格要求;
  (4)审查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各方签订的协议是否符合规定;
  (5)审查是否有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6)在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的基础上,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办公服务的场所、设施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报告。
四、对申请行政许可的批准程序
  1、人事行政机关经过审查或核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出具《人才中介服务(网络、合资)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统一印制的《湖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人才中介服务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含网络、合资)机构的办理时限,人事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出具《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采取统一或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需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
  4、人事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湖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5、依法应当或者需要在决定前举行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五、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求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人事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人事行政机关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程序与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相同。
六、及时将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决定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变更决定在办公场所或人事信息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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