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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   更新日期: 2008-01-25 (双击自动滚屏) 【打印】 【关闭】  
 
(2000年4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新疆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中编办《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请示》(中编办函[1999]9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123号)的规定,现就各级编办在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时,向申请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收取的初始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事业单位登记时,向申请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
    (一)初始登记(备案)费每件300元。
    (二)变更登记费每件150元。
    以上收费包括申请登记、表格、资料、登记证书、撤销登记公告和年度注册(年检)等费用。
    二、登记公告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负担。
    三、收取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备案)费、变更登记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各级编办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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