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和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省2011年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鄂财编发[2011]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区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层财政专项支出公开的范围
基层财政专项支出包括上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财预[2011]27号文件要求公开的资金项目和2011年省公开办要求公开的资金项目(资金项目见附件)。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二、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主体
区财政部门按过去的方式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开由其分配到各街道和区直各部门的资金分配结果。区直各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或区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各专项支出到人(户)到项目的资金分配明细及有关政策依据。公开的格式由各部门自行确定,但公开的信息内容要具体、完整,体现分配结果。乡镇财政部门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告栏等,公开财政专项支出的政策、发放标准、发放形式,并突出到人到项目的分配结果。
三、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具体要求
区直各单位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实行分管财务领导负责制。列入公开目录的资金,区财政局各科室要按照原来的工作流程,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时报送数据资料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开。同时要督促各自分管单位,公开由单位分配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分配情况。公开的内容包括资金管理办法、来源、发放标准、发放形式等。
各单位必须进一步强化责任,安排专人收集资金的数据及政策文件,严格按照上网资料审核程序,落实每个环节的具体负责人,实行签字负责制,做好上网公开工作。各单位应将2011年8月份以后下达的资金,按月发放的必须在下一个月15个工作日内公开;按季发放的资金必须在下一季度第二个月15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资金按该项资金管理规定,在分解落实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
附件:《2011年湖北省财政资金公开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