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洪编[2003]16

 

关于印发《洪山区行政事业机构编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党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人武部党委,区委各部委办,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局级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洪山区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00三年六月十四日

 

洪山区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机构包括:1、区委各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2、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3、区人大及其工作机构;4、区政协及其工作机构;5、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监察局);6、区法院、检察院;7、区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8、乡镇机关;9、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编制,是指行政事业机构的人员数量定额,包括编制结构比例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  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应符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区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机构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

(二)行政事业机构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以及主管部门的确定或变更;

(三)行政事业机构职责的确定或调整。

第六条  行政事业机构管理事项应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审批:

(一)区直机关、街镇乡机关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撤销以及其它正、副处级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或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二)区直机关、街镇乡机关以及区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立、合并、撤销或调整;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区编办初审,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编制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事业编制的核定或调整;

(二)行政事业编制结构比例及经费形式的核定或调整;

(三)行政事业机构干部职数的核定或调整。

第八条  行政事业编制管理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缺编单位逐步调整补充的要求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编制管理事项应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审批:

(一)区直机关、街镇乡机关人员编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编制总额,确定编制使用原则和范围,由区编委分解核定到各单位。

区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由市编委核定专项编制。

(二)区直机关、街镇乡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确因工作需要,又有编制空额,需要调入人员,由区编办初审,提请区编委会审定。

(三)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编人员,在编制限额内,由区编办初审,报区编委主任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

(四)领导职数由区编办提出意见,报区编委会审定。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凡涉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由“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编委一家行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涉及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由其单位及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向区编委写出专题报告,区编办统一承办。区编办在调查研究后,提出方案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凡涉及有关机构、职能、规格、编制、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项,均以区编委文件为准,由业务部门擅自下发的涉及机构编制的文件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人事、财政部门应当以法定的行政事业机构编制为依据,核定工资及核拨经费。

第五章     

第十四  条本办法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  条本办法自2003614日起施行。

 
 
洪山区财政部门公开联系电话:027-87406865  87406870   联系人:黄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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