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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财综[2005]217号
关于印发《青山区区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代收代缴银行、区金库:
为了加强区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青山区区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青山区区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行)办法》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非税收入 管理 办法 通知
武汉市青山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15日印发
共印160份
附件:
青山区区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武汉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武财预外[2004]38号)、《武汉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武财预外[2004]202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附加)、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其他应上缴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区区级各执收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执收单位凭借政府权力强制性收取的保证金、押金、涉案暂扣款等资金,参照本试行办法管理。
第二章 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五条 我区非税收入的收缴,在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进行资格认定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承办。
第六条 非税收入中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执收单位通过代理银行直接缴入国库;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入,由执收单位通过代理银行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件一)到代理银行代收网点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对因少量零星需当场执收或边远、交通不便等不宜直接缴款的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收取后,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收缴方式。
第八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国库或财政专户缴款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各代理银行不得拒收或拒付。《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
缴款人可用现金或转帐两种方式缴款:
(一)缴款人以现金缴款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付款人”栏只填写“付款人名称”,不填写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和“帐号”;收款人栏填写“青山非税收入专户”,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区财政局指定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缴款人应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至三联到代理银行代收网点缴款。代理银行代收网点在第一联加盖收讫章后退缴款人或执收单位;第二联作为凭证附件使用;第三联作为收款银行收款后的贷方凭证。同时,收款银行根据第三联录入相关的财政信息,并将信息审核上传到开设专户的归集银行,经归集银行审核打包后上传到区财政局。
(二)缴款人以转帐形式缴款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付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需填写完整;收款人填写“青山非税收入专户”,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区财政局指定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至三联到本单位的开户银行(即付款银行)缴款,付款银行在第一联加盖转讫章后退缴款人或执收单位,第二联作付款银行的借方凭证,第三联提至收款银行。收款银行将收到的第三联作为收款后的贷方凭证,同时,根据第三联录入相关的财政信息,并将信息审核上传到开设专户的归集银行,经归集银行审核打包后上传区财政局。
第二节 直接缴款
第九条 执收单位直接缴款的,由执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缴款,再由代由网点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条 直接缴款时,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三联到代理银行代收网点缴款。缴款人缴款后,代理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的第一联退缴款人,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还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实行直接缴款的,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用转帐方式办理缴款。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三节 集中汇缴
第十二条 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使用财政部
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的收费收据,以下简称票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缴款人一般采取现金方式缴款。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每日汇总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累计满500元后一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四节 收入退付
第十四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非税收入错收、多收等,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 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 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三) 其他原因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退付,通过国库或财政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的退付,由执收单位通过主管部门统一报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通知财政专户代理银行或国库办理收入退付。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退付,一般通过转帐办理,不退付现金;需要退付现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 信息传递
第十八条 各代理银行应按照要求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并加强对所属营业网点非税收入代理业务的管理。对营业网点应加强柜面监督,对非税收入要认真逐笔进行财政信息的录入、审核并及时上传到归集银行,各归集银行要在次日清算以前对上传的非税收入进行审核汇总后上传到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一)各代理银行的归集银行在本行“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立“青山区财政局应缴预算收入归集户”,用于核算所收纳的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青山区财政局应缴预算收入归集户”实行零余额管理,即归集银行在每个工作日终了后,次个工作日10时以前将“应缴预算收入归集户”中的非税收入按部门和预算科目汇总后,使用《一般缴款书》(附执收单位上缴清单),如数上划国库。
(三)各归集银行应按区财政局的要求,将“青山区财政局应缴预算收入归集专户”中的收缴信息,按国库帐号生成TXT文件,在归集银行通过预审后,将审核无误的通信文件在资金上划的同时,上传到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的通讯服务器特定位置(FTP:11.101.130.2),再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每日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打包后上传到区财政局。
第二十条 各代收银行和国家金库武汉市青山支库应按照代理协议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收缴的非税收入按部门单位进行分帐核算,并按日、旬、月向区财政局报送代理非税收入报表(见附件二),做到及时准确无误。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是全区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以及管理监督工作。
非税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纳税的,应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后,执收单位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则上不再使用其他财政票据,因收费罚款确需使用其他财政票据的,须报区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重新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向财政局领用并实行《武汉市财政票据购领证》制度。《武汉市财政票据购领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
执收单位主管部门到区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集中办理所属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证》,办证时应提供申请和区财政局核准的执收执罚项目登记簿,经审核后,发给《武汉市财政票据购领证》;领用票据时应出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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