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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财基[2007]82号
关于印发《青山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委托造价
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核工作,规范投资审核委托业务,确保投资审核工作质量,我局制订了《青山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委托造价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青山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委托造价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投资 建设 项目 通知
抄送:市财政局基建处
武汉市青山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9月29日印发
共印80份
青山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委托造价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规范财政投资审核委托业务,强化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核工作,确保财政投资审核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财政投资基建项目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进行审查。
第三条 委托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批准立项的依据及建设内容;
(二)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施工协议书;
(三)全套施工图,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
(四)隐蔽工程量计算书,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和预算员专用章的工程预决算书;
(五)主要材料分析表,钢材耗用明细表,调价部分材料消耗计算明细表;
(六)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的原始凭证;
(七)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及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
(八)招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招投标文件;
(九)施工单位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其它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签证资料;
(十一)竣工决算报表及相关会议档案资料;
(十二)其它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文件。
第四条 审价机构的主要职责:本着“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预、决算资料,实施审查,提出审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价机构在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后,应立即着手开展以下工作:
(一)挑选熟悉基建工程预决(结)算工作的专家和业务助理人员组建审查小组。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编制审查计划,确定审查程序。
(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审查,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六)经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会审后,提出对工程预算和工程决算的调整意见,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查报告。
(七)项目审查情况和结果应在工作底稿中作详细记录,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九)应独立完成审查工作,确需与其他机构合作完成任务的,必须征得财政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 审价机构接受财政委托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湖北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且资质在乙级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在5人以上,注册会计师不少于5人;
(四)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原则执业,遵守职业道德。
(五)执业期间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未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或训诫;
(六)能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具体项目审查工作。
第六条 对审价机构的管理
(一)财政部门建立审价机构库,对审价机构的入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采取摇号方式确定待审建设项目的审价机构,由建设单位与审价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二)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审价机构开展工作,对审价机构的违约行为,有权拒付委托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究其相关责任;
(三)对审价机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审价机构开展工作,向审价机构提供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审价机构对审查报告如有争议,由财政部门进行协调,并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为最终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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