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山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委托造价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财基[2007]82

 

关于印发《青山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委托造价

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核工作,规范投资审核委托业务,确保投资审核工作质量,我局制订了《青山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委托造价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青山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委托造价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投资  建设  项目  通知

抄送:市财政局基建处

武汉市青山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7929印发

共印80

青山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委托造价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规范财政投资审核委托业务,强化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核工作,确保财政投资审核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财政投资基建项目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进行审查。

第三条  委托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批准立项的依据及建设内容;

(二)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施工协议书;

(三)全套施工图,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

(四)隐蔽工程量计算书,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和预算员专用章的工程预决算书;

(五)主要材料分析表,钢材耗用明细表,调价部分材料消耗计算明细表;

(六)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的原始凭证;

(七)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及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

(八)招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招投标文件;

(九)施工单位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其它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签证资料;

(十一)竣工决算报表及相关会议档案资料;

(十二)其它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文件。

第四条  审价机构的主要职责:本着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预、决算资料,实施审查,提出审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价机构在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后,应立即着手开展以下工作:

(一)挑选熟悉基建工程预决(结)算工作的专家和业务助理人员组建审查小组。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编制审查计划,确定审查程序。

(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审查,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六)经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会审后,提出对工程预算和工程决算的调整意见,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查报告。

(七)项目审查情况和结果应在工作底稿中作详细记录,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九)应独立完成审查工作,确需与其他机构合作完成任务的,必须征得财政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  审价机构接受财政委托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湖北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且资质在乙级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在5人以上,注册会计师不少于5人;

(四)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原则执业,遵守职业道德。

(五)执业期间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未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或训诫;

(六)能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具体项目审查工作。

第六条  对审价机构的管理

(一)财政部门建立审价机构库,对审价机构的入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采取摇号方式确定待审建设项目的审价机构,由建设单位与审价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二)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审价机构开展工作,对审价机构的违约行为,有权拒付委托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究其相关责任;

(三)对审价机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审价机构开展工作,向审价机构提供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审价机构对审查报告如有争议,由财政部门进行协调,并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为最终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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