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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财基[2006]122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青山区城市建设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武汉市青山区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青山区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市建设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政府办公室
武汉市青山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4月26日印发
共印20份
武汉市青山区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山区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资金是指区财政投资的建设资金(含市、区共建项目需区财政匹配的资金)及区财政预借垫付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区财政局依据区城建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项目进度安排建设资金。
第四条 区建设局为青山区城市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区建设局向区财政局申报建设资金前,应将建设方案、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和区财政配套资金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定意见,按工程进度,用款计划,实行“季审月拨”。预算外建设项目和超预算资金,建设局不批准建设,财政局不批准拨款。
第六条 单项工程款拨至合同价款80%时,区建设局须报工程决算资料,区财政局对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批复后才能拨付工程余款。
第七条 区建设局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分建设项目单独建帐、单独核算,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区建设局向区财政借入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 “双签”制度。
第九条 “双签”程序为:区建设局——1、施工单位申报工程进度款;2、建设监理公司对工程进度和进度预算进行审查;3、工程项目部依照工程合同对工程进度和进度预算进行审核;4、分管局长根据上述意见核定工程进度款额度;5、局长在建设资金总计划内进行审批;6、财务部门填制建设资金借款使用审批单送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基本建设科依据送审资料到现场对工程进度进行复核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区建设局应在市拨资金到位后及时归还区财政借款或由区财政局从其专项资金中抵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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