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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财综[2006]113号
关于印发《青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
分配货币化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我们制定了《青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财政补贴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财政补贴办法》
附件:
青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分配
货币化财政补贴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9]23号)和《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武政[1999]105号)文件精神,在前期住房档案的建立和住房补贴对象确认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将过去住房实物分配中的暗贴改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逐步纳入职工工资。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住房新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财办事,按比例拨付,分批到位;
2、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办法,新老政策相互衔接;
3、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
4、先易后难,先简后繁。
二、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形式
(一)住房补贴范围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给对象中的下列职工均属财政住房补贴的对象。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住房补贴形式
1、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发放;
2、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32年内按月计发;
3、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按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化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资金的原则,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使住房补贴的发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一)各部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的公有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二)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及其统筹收入;
(三)各部门单位从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的住房资金;
(四)按照国务院规定,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列支的资金;
(五)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住房资金。
四、住房补贴的财政补助政策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首先立足于本单位售房收入中解决。单位售房收入支付职工住房补贴的不足部分,采取以下财政补助政策:
(一)财政全额拨款人员,其单位住房基金支付职工住房补贴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向区财政申请全额补助;
(二)财政差额补助全民人员,其单位住房基金支付职工住房补贴不足部分,区财政按50%予以补贴,其余部分从单位相关费用中列支;
(三)非财政供给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相关费用中列支。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申请及审核
(一)单位申请。单位根据区房改部门《关于核定职工住房补贴的批复》,填报《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申请核定表》,向区财政提出《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资金的报告》,并附以下相关资料:
1、《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汇总表》
2、《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情况申报表》
3、《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按月住房补贴资金申请财政补助表》
4、《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申请财政补助表》
5、《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清册》
6、《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清册》
7、《人员编制管理薄》(复印件)
8、1998年12月的单位职工工资名册(复印件)
9、区房改办历次售房批复(复印件)等资料。
(二)财政审核。区财政局结合以上资料对单位的财政供给人员及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定,并下达单位《关于核定住房补贴资金批复》。
六、住房补贴资金的拨付
自2006年起分二批逐步到位。申请住房补贴资金在60万元以下的单位,2006年一次性拨付;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单位的离退休人员2006年一次性拨付,在职人员分二年拨付。
2006年以后的按月补贴,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当年拨付上一年度的按月补贴。
七、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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