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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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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证第 号:此栏由登记管理机关填写。
    2、单位名称:填写经审批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如有多个名称应在封面上填写单位的“第一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将对“第一名称”在武汉政务网公告)。
3、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当日日期。
表格
    4、单位名称:填写经审批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如有多个名称应先填写单位的“第一名称”,其他名称用括号括起,填写在“第一名称”后。
    5、住所:填写本单位所在地的市、区、街道门牌号(如武汉市武昌区XX街XX号)。
    6、举办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填写其直接上一级的行政主管单位(如武汉市武昌区XX局)。
    7、经费来源:按审批机关批文或实际情况填写。如财政补助、非财政补助。
    8、开办资金:填写经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事业单位资产数额,“合计”填写净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填写其实际数额,其他资金填写除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以外的资金总额。(注:以万元为单位)
    9、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填写单位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名称及账号。尚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的单位,暂不填写此栏目。
    10、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由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填写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并填写其批准成立机构的文号;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填写审批机关及其批准成立机构的文号。
    11、机构规格:指由审批机关批准的机构规格;未定规格的,此栏不填。
    12、人员编制: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直接填写;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不填写此栏。
    13、从业人数:指单位的实有在职人数。
    14、分支机构:此栏一般不填写。
    15、宗旨和业务范围:指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业务服务项目,填写时应参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下册的相关内容,使用规范用语。
    16、(待登记)法定代表人意见:填写“本申请书所填写的情况属实”,签名并加盖(待登记)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
    17、举办单位意见:由举办单位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18、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公告刊登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填写。
    19、证书颁发情况:待领证时填写。
    20、备注:待领证时填写。
    21、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填写经办人姓名、电话、单位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