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昌区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操作办法的通知


 

--武昌政办[2008]3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武昌区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武昌区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操作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创业担保基金”)操作,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武银营发[2006]126号)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武昌政办[2008]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创业担保基金是指解决创业者资金不足问题,经政府指定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商业银行发放的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的资本金。
第三条  创业担保基金借贷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二、资金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  武昌区创业担保基金由武昌区级财政部门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促进本区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第五条        创业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500万元人民币。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        创业担保基金的担保小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四倍。
三、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对象是指居住在武昌区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一定创业技能和创业项目的创业者。具体对象;
(一)具有武昌区户籍并在武昌区已领取工商执照的自主创业者,包括: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残疾人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在武昌区登记注册的具备劳动密集型资格的中小企业;创业带动就业的社区服务业示范基地。
(三)在武昌区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符合条件的进城创业者、创业企业。
(四)其它符合条件的经认定符合创业基金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应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借款申请人在金融系统的《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不良记录的,不得申请创业基金担保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不得将创业担保基金贷款用于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
第十条        借款人必须按照劳动部门、担保机构、商业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资料,配合开展担保、贷款审查、贷款发放及贷款检查工作,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偿还贷款。
四、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
第十一条  经区政府同意,确定武汉市商业银行为我区创业基金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加强创业基金担保贷款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二条  武汉市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我区创业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担保基金由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储存于武汉市商业银行开设的创业基金贷款担保专户,封闭运行。
五、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创业担保基金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街道推荐初审、劳动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借款人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领取创业基金担保贷款申请表,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居民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再就业优惠证》(高校毕业生提供《城镇登记失业证》和《毕业证》、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城镇登记失业证》)等相关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担保人的相关材料。
          (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受理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后,要进行实地调查,并对申请人的诚信程度进行评估。调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2)申请人诚信有无不良记录;(3)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条件是否具备担保资格。调查后,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签署意见,推荐到区劳动局。
           (三)区劳动局对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有疑问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在签署同意意见后,向担保机构推荐。
          (四)担保机构受理担保贷款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采取信用担保方式的,经担保机构对其诚信情况核实后,由担保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同时担保机构向担保人所在单位发出《担保人责任告知书》,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出具《担保承诺书》,向经办行推荐,同时通知申请人凭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审核手续。
          (五)经办银行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在申请人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失业登记证》)上作相应记载,注明贷款日期、金额;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申请人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2)《再就业优惠证》(高校毕业生提供《城镇登记失业证》和《毕业证》、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城镇登记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的贷款申请表;(5)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承诺书》。
          (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报程序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按照武银营发[2004]187号、武银营发[2007]74号执行。
六、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和贴(付)息方式
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基金贷款额度为: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合伙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创业者,按合伙人每人5万元计算,最高限额不超过15万元。实际贷款金额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核定。
第十五条  对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创业基地,经认定,具备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资格的,可申请小企业贷款,贷款最高限额参照市里有关规定执行;对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不足职工总人数30%的,原则上按照被安置人员每人5万元申请,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其贷款参照《武汉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实施办法》,享受相应的贴息政策。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基金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书面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创业担保基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采取到期一次还本、按季贴(付)息的方式。
第十八条  创业担保基金所扶持的项目符合国家贴息政策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季进行全额贴息:展期或贷款不予贴息的借款人需直接支付利息。
七、贷款与担保的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应为借款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具体条件:
(一)凡有自有住房、稳定职业、月收入2000元以上的武汉户籍居民均可为个人自主创业申请创业担保基金贷款提供信誉担保。
(二)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经工商、税务部门确认经营正常的企业法人。
(三)创业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创业者有价证券、银行存款、股权、无形资产评估、车辆等。
(五)对街道、社区推荐的项目前景好、经济效益好、个人信誉好、且经营场所在本社区的创业担保基金贷款申请,贷款数额在3万元以内的,经街道办事处认定后可免除反担保;对授予“充分就业先进社区”街道社区签署意见后可免除反担保;对及时归还贷款,经营状况及信用良好的创业者申请二次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
(六)各级公共服务机构、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均可提供信用担保。
八、创业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成立武昌区创业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劳动局、商业银行、市科技担保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同志组成。区劳动局具体负责创业担保基金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作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其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创业基金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2)审议批准创业基金担保贷款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3)审核核销代偿损失方案和有关创业担保基金的异动事项。
第二十二条  从事创业担保基金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掌握借款人员的基本情况,对辖区内创业担保基金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确保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和诚信程度评估的真实性、准确性。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 (站)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借款人使用创业担保基金贷款的情况,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收回贷款。
第二十三条  创业担保基金要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创业”的原则进行操作。对工作业绩突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的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九、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昌区创业指导委员会、武昌区财政局、武昌区劳动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0日起施行。
 
 
 
 
 
 
主题词:金融  信贷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9印发
                                   共印100份

 
联系电话:027-88316598(区财政)027-88936290(区编办) 联系人:武昌区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