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政法科办事程序


 

行政政法科办事程序

 

一、区直行政政法单位部门预算的批复

根据区政府关于编制部门预算工作的要求和区人大批准的预算决议,在区人大批准本级预算的30日内,对区直行政政法单位的预算及时进行批复。部门和单位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预算,强化收支管理,硬化预算约束。

 

二、区直行政政法单位部门预算执行中专项经费的受理

区直行政政法单位在部门预算执行中,提出的专项经费报告按以下程序受理:凡在批复的预算中已作安排的专项经费,由专管员受理提出意见,经科长审核,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后执行。凡在批复的预算中未作安排,需要财政追加预算的,原则上由部门(单位)在其部门预算中根据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调剂解决,对调剂确有困难,又属新增、突发性的项目或区领导有明确的批示意见的,由专管员受理提出意见,科长审核,报分管局长、局长审定后执行。对报经区人大审议批准部门预算的部门和单位,其预算追加需按规定程序报区领导批准。

 

三、区直行政政法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受理

区直行政政法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凡年初编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按时间、进度予以审核办理,并按工作程序及时转政府采购办公室。凡年初未编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属新增、突发性的,或区领导有明确批示意见的,由专管员受理提出意见,科长审核,报分管局长、局长审定后执行。

 

四、区直行政政法单位需办理其他财务事项的审核受理

区直行政政法单位需办理的其他财务事项,经专管员受理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科长审核后办理,涉及较大的财务事项按规定报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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