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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办事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2、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4、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征收占用费
5、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一、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1、期限: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凡经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发生以上产权变更事项后30日内,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2、程序:
(1)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区财政局申领或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填写有关拦目;
(2)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3)报区财政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4)区财政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并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撤消情况予以收回,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3、产权登记仅收取工本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
1、期限:区财政部门按年度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一般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完毕。
2、检查内容:
(1)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2)国有产权的占用使用情况;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3、程序:
(1)由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中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表。
(2)报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在年度检查表中“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内签署审查意见。
(3)报区财政部门审定,同时提交本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4)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提供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年度检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定,并签署审定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产权转让、产权注销和“非转经”等)
1、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鄂财统发[2001]737号)、区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阳财[2006]28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及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阳政办[2005]29号)
2、程序:
(1)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2)报财政部门审批;
(3)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处置批复意见调整有关帐务。
3、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及相关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以及有关鉴定资料、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置文件;
(5)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机证(行政事业单位)》
四、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征收占用费
1、依据:省人民政府令[2002]233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行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区政府办公室阳政办[2004]79号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4]180号)
2、程序:
(1)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非转经”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A、向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B、可行性论证报告;
C、资产评估报告;
D、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E、近期会计报表;
F、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G、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2)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单位申报的投资项目,核实资产及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
(3)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批复,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财产划转手续.
(4)应缴纳资产占用费的资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资产提供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缴清上季度的资产占用费.
五、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1、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同发[2002]9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规程》的通知(武财统[2005]323号).
2、程序:
(1)申报绩效目标.区财政局各有关业务部门在编报部门预算时,应布置、要求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填报《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2)确定评价对象.根据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重点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工作布署,区财政局有关业务部门于每年的2月底前提出当年的绩效评价项目报行资科.行资科汇总筛选后,提出绩效评价安排意见报局领导审定批准后,由行资科下达当年的区级绩效任务.
(3)组建评价工作组.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安排,行资科或有关业务部门组建项目评价工作组.项目组由局相关部门人员和聘请的专家组组成,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具体负责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4)设计评价方案,下达评价通知.评价工作组根据确定的评价项目,制定《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经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向评价对象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
(5)收集基础数据和资料。
(6)核实、分析基础数据并计算评价结果。
(7)撰写评价报告。
(8)确认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完成后,应及时送被评价对象征求意见,核实相关调整事项。正式报告完成后,经评价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后送区财政局行资科,统一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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