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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江汉区财政局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1-07-26 10:31:59   查看人数: 人次

 

局属各科室:

现将《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是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和省市财政部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要求,掌握文件的实质和精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做好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打牢基础。

二、强化管理,分工负责。各科室要按照规范公开程序,落实工作责任,积极主动做好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各项工作。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要在区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科室要认真做好数据的核实工作,由区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三、明确重点,狠抓落实。《意见》明确规定,财政专项支出主要包括上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的公开力度,特别是要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支出以及“三农”等方面的财政专项支出。各科室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补助下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以及“2011年湖北省财政资金公开目录”(附后)的要求,将涉及到的专项资金分解到责任人,根据各类专项资金公开的时间要求,各责任科室每月底将当月应公开专项资金数据报“两公开”办公室。具体要求如下:

1、各项资金在省厅或上级下发资金分配文件后45天内,将本级资金分配情况公开。按月分配的资金,在每月15日前全面公开上月分配情况;按季分配的资金,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全面公开上季度分配情况;按项目进度分配的资金,按项目进度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分配情况。

2、应公开未公开的专项资金必须有详细的情况说明。

3、专项资金拨付依据为指标文件,公开资金时要相应公开指标文件。

4、省、市已下拨的专项资金,科室收到后应及时进行公开。

四、细化程序,严格审核。各科室报送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均按预审责任制实行“五级审核”,先由科室经办人、负责人审核,重点检查核对专项资金拨付情况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上级拨付数与本级分配数、资金汇总数与本级分配数是否一致。在确认无误后提交分管领导审签,分管领导审签后,各责任科室还必须将表格数据导入财政政务公开管理系统测试,对不能正常导入的再度检查,直到无问题后再报“两公开”办公室统一上网公开。通过细化预审程序,严格数据审核,做到规范审查程序,分清流程责任,加快审查速度,确保及时公开。

附件  1:2011年湖北省财政资金公开目录

附件  2:《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

附件1.doc 

附件2.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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