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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汉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新进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办发[2005]9号
各街工委和办事处,人武部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江汉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汉区委办公室
江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31日
江汉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推行新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央、省、市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经批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事业人员,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实行控编制度。按照市下达财政供养系数控制目标,严格编制管理,超编、满编事业单位不得新进人员。中小学因按市有关文件重新核定编制数形成了超编,又确需新进人员的,必须在全区中小学财政供养人员逐年减少的前提下,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区编委会批准。
第四条 实行节编奖励制度。对在定编定岗基础上有空编而未新进人员的节编单位,经编委会审定,其节编经费用于工作人员奖励。
第五条 实行准入制度。凡需新进人员的,应首先提出进人用编计划,经区编委会批准后方可进入进人管理工作程序。未经批准擅自新进人员,编办、人事、财政部门不得办理核编、人事、核拨经费等相关手续。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实行用人考试制度。凡需新进人员的,应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行“凡进必考”,并依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录用。考试、考核工作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凡新进人员,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续订、解除、终止应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第八条 在上级文件规定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其聘用的新进人员,按照“养事不养人”的原则,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只对岗位核拨经费,受聘人员不列入财政供养编制范围。
第九条 试行高薪聘请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制度。因事业发展需要,确需引进高级教师、副主任医师等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有显著工作成果的人才,用人单位经编委会批准可在编制内与其协商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在合同期内完成预定工作目标的,可按合同约定享受高薪待遇。(具体办法由区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上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另有规定的进人,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即日起执行,如上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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