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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鄂财会发[2009]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促进依法行政,减轻会计人员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2008]7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停止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停止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包括考试合格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外省转入领取的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遗失补证工本费等。 
  2008年度考试合格的人员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仍按鄂价费函[2002]62号文件标准执行,即每本从业资格证书收取工本费15元,并向会计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停止收取后,各地核发从业资格证书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工作正常进行。 
  三、各地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比例上缴国库。 
  四、停止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后,各地不得转换其它方式变相收取相关费用,对不按规定执行本通知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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