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区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财[2006]30

 

区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的通知(武财会[2006]22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与工作程序

(一)组织形式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

(二)工作程序

1.按规定办理定期登记的持证人员应当填写《武汉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表》(附件1),持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的有效证明(有变更事项的,均需持变更事项的有效证件)到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对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填表后经所属单位财会部门审查盖章,所属单位可以集中到区财政局会计科办理登记,也可由个人到区财政局会计科办理登记。对无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填表后直接到区财政局会计科办理登记。

2.区财政局对持证人员填写的《武汉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表》审核确认后,以Excel电子表格式填写《武汉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汇总表》(附件2)报市财政局办理登记事项。“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省、市、区联网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将按签发机关分别由区及市财政局直接办理。

二、登记范围与登记内容

(一)登记范围

1.持有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区财政部门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登记的范围。2005年元月1日以后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满两周年后进行登记。

2.异地持证人员的登记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一律回原签发机关办理登记。

(二)登记内容

1.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证书定期登记的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需折算培训时间的,以《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内容及学时折算表》(附件3)为依据。

2.持证人员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

3.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均需提供有效证明和证件。

4.持证人员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

  三、时间安排与工作要求

(一)时间安排

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从2006年7月1日开始,今后如果没有特殊要求,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区财政局不再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定期登记工作进行布置。

(二)工作要求

这次全区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人数多,工作量大,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1.提高认识,抓好宣传。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是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认真执行《会计法》的具体体现。因此,各单位要广泛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的宣传,利用多种媒体和形式告知广大会计人员。

2.以人为本,做好服务。各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明确分工,切实树立为广大会计人员服务的思想,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于有些按规定不能进行登记的要耐心解释,以理服人,争取理解和支持。

3.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检查培训质量,坚决制止滥办班、乱收费现象发生。

 

                              二○○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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