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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事程序
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实行“一家承办、一家发文、一支笔审批”制度。
1、凡涉及有关机构、职能、规格、编制、领导体制、干部职数等事宜以区编委正式文件为准,由业务部门擅自下发的涉及机构编制的文件一律无效。
2、凡涉及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有关机构设立、变更和职能调整、人员编制和干部职数增减、建制规格等重要事项,主管部门必须向区编委写出专题请示或报告。
3、区编委办公室对上报区编委的请示、报告进行调查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再按下列审批权限提请审议审定或办理:
(1)凡区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的工作部门及区级群团组织的增设,合并、撤销、更名以及核定其它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立或调整,由区编委主任会审核,交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区直机关机构的精简、撤并、合署、降格由区编委主任审定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
(2)凡区直党政群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增设合并、撤销或更名以及编制调整;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数的核定、调整。由区编委主任会审批。
(3)区党政群机关及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又有编制空额需要调入,区编委办公室初审后,会同区组织、人事、财政、劳动等部门负责人联席进行审议,再提请区编委主任会审定,最后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考核进编人员。并实行区委组织部、编办、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审签,办理有关手续。
(4)区自收自支科级以下事业单位的设立及编制的核定调整;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职数的调整;区直党政群机关和区属局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在原总量内的调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由编委办公室审议,报编委主任同意后办理。
(5)机构编制工作年度总结、安排以及涉及全区的重大改革措施,区编委办提出意见,经编委会讨论同意,必要时报区委、区政府讨论或备案。
4、区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职数实行《人员编制薄》管理。
(1)区直党政群机关和区直属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职数,应向机构编制部门写出报告,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该单位人员编制、职数情况进行审核,经研究同意后,出具《编制、职数使用通知单》。
(2)用编单位持《编制、职数使用通知单》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增人计划或职数异动等有关审批手续后,持《编制、职数使用通知单》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批件、增人计划卡,返回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编制薄》上编手续。
(3)区直党政群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区直属事业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以及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事业单位,用编均由其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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