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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各类机动车辆
2、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办公用纸;
3、单价在1万元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电话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办公家具、药品、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工具和仪器、图书资料、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应用软件、制服及劳保用品、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控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装饰工程。
(三)服务类
1、车辆保险、车辆维修、需要安排食宿的会议服务。
2、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印刷、软件开发、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物业管理、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工程采购项目,2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四、说明
1、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逐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主管业务处和政府采购办审核后,委托市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对于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2、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为发挥政府机构节能的表率作用,实施绿色采购,采购人采购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确定的空调机、冰箱、荧光灯、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便器、水龙头等8类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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